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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比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4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4〕125号

施行日期2004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检察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检察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列入评议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为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作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做法混淆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 宪法地位上的区别,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制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2004年3月9日,国务院纠风办对湖南省纠风办就能否将法院、检察院列为行风评议对象的请示作出答复,明确指出,民主评议行风的对象是行政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纠风办作为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无权把检察院、法院列为行风评议对象。

必须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虽然不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水平和工作作风如何,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法制形象以及党和国家的形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重要职责,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 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司法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通过深入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等教育活动,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正、廉洁、高效、爱民的良好形象。

今后,各级法院、检察院遇到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参与行风评比活动的,应认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纠风办批复的精神办理。

附: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对湖南纠风办《关于能否将法院列为行风评议对象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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