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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秀红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切实贯彻司法为民思想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同志们:

我们这次座谈会是在全国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热潮中召开的。这次会议得到了最高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江必新副院长亲临会议,并就如何学习贯彻好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深化认识、调整思路,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作了重要讲话。江副院长的讲话从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阐述了行政审判在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深刻分析了司法为民重要思想的丰富内涵,主题鲜明,观点明确,思路清晰,针对性强,对于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应当在审判实践中很好地加以学习、理解和落实。

关于这次座谈会的任务,江副院长刚才已经讲了,就是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为民、务实、廉洁”的要求,总结交流贯彻重庆会议精神的情况和经验,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分析当前行政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加快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新措施,进一步开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局面。应当说,这是一次行政审判工作全面贯彻司法为民思想的研讨会,也是落实重庆会议精神的经验交流会,同时也是进一步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动员会。下面,我就如何贯彻落实江副院长的重要讲话,讲几点意见。

一、 关于贯彻重庆会议精神的基本情况

今年2月,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李国光和江必新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对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五年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作了总结,对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作了分析,研究和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判工作。会后,各地法院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意见,狠抓会议精神的落实。总的看,大家态度是积极的,措施是有力的,效果是明显的。截至目前,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共收到各高级法院贯彻会议精神的报告30份,大多数法院寄送了有关会议的材料。综合各地情况,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党组重视,传达及时,贯彻有力

重庆会议结束后,多数高级法院与会同志立即将会议精神向院党组作了汇报。对会议文件特别是两位副院长的讲话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对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有的高院党组在听取汇报后.进一步提高了对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认识,对今后如何加强调查研究、教育培训以及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具体安排。不少高院党组全体成员全部参加了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许多高院还将会议精神及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等情况,向省(市、区)党委、人大作了汇报。据统计,全国有15个高院的“一把手”亲自参加贯彻重庆会议精神的工作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他们表示要把行政审判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如因领导不力,造成行政审判工作滞后或者长期打不开局面的,上级法院要通报批评。由于高院党组对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贯彻极为重视,并做了细致的研究和周密的部署,为会议精神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主动争取支持,方法得当,效果显著

按照江副院长在重庆会议总结讲话中提出的要求,许多高院在向省(市、区)党委或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汇报会议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的同时,还将本地行政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建议,以及贯彻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也作了汇报,有些高院的“一把手”亲自汇报。不仅使党委、人大的领导了解了会议精神,对行政审判工作有了新的认识,而且对搞好本地行政审判工作也引起了重视。许多党委、人大的领导对重庆会议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充分肯定了行政审判工作在保障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重要的作用,并对加强、支持行政审判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不少省委、省人大的领导亲临会议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有的省主管副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专门的座谈会,听取贯彻会议精神汇报。有的省委还转发高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文件,省政府也下发了支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文件。还有的省高院在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时,邀请省政府法制办以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出席,加强联系,增强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由于工作主动,沟通及时,使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对行政审判的认识更加明确,对今后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三)精心安排,措施具体,狠抓落实

在贯彻落实重庆会议精神过程中,大多数高院采取了求真务实、不走过场、不搞形式的态度,工作安排部署明确,措施具体,并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上海高院在传达贯彻重庆会议精神的同时,专门组织5个基层法院分别从文书制作、庭审驾驭、审判效率、服务大局等不同侧面介绍经验,由两个中级法院通报去年二审案件审理情况,以此促进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有些高院还采取了以会代训的形式,对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急需解决的行政审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讲解和讨论,丰富了会议的内容。安徽高院在贯彻重庆会议期间,组织讨论《第一审行政案件庭审规范用语》、《行政审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等制度,并修改下发。江西高院为落实重庆会议精神,组织开展了行政案件质量抽查、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和行政赔偿问题专题调研活动。广东高院针对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答辩、不缴纳诉讼费的严重情况,向省政法委写出专题报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引起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等领导均在报告上批示要求尽快扭转这种局面。省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转发省领导有关批示和省法院有关报告的通知》,还专门成立检查组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并向省政府上报了检查情况,改变了多年以来行政机关“三不”现象。贵州高院利用 行政诉讼法颁布纪念日,组织全省三级法院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审判工作,扩大了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提高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度。河北高院将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确定为 行政诉讼法宣传日,全省法院统一行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和法律咨询。广东高院与广东电视台、《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主要媒体建立联系,开辟宣传行政审判的专栏,由行政庭定期提供有宣传价值的案例和相关素材,同时要求各中院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开辟宣传专栏,专人负责。一些高院在坚持立审分立原则的同时,注意工作上的协调配合,避免因立案人员不熟悉行政审判业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吉林高院对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规定的“土政策”,采取纠正和废止的方式加以清理,并会同省人大、省政法委对此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同时还规定对因该收不收、该立不立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安徽高院实行行政案件裁判文书报送制度,特别是对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判文书逐级报送同级人大备案和省高院审查。山东高院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对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的制度,操作性强,效果明显,不断增强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后劲。广西高院重新建立起行政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定期通报各中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情况;中级法院每年检查一次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出现的质量问题,采取发“提示函”的方式,促使下级法院引以为戒。陕西高院为保持行政审判骨干力量的稳定,要求行政庭庭长、审判长的调整必须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青海海东、海西等地方将已调整的行政审判业务骨干重新调回行政审判岗位。各地法院还加强了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灵活方式组织培训和学习,大力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抓住机遇,改善环境,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江副院长在重庆会议提出的改善司法环境的要求,各高院纷纷采取行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充分抓住贯彻重庆会议精神的契机,主动争取党委或政法委、人大的支持,就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发出文件。重庆市委和吉林省委政法委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将支持行政审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土政策”、批条子、打招呼等妨害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携带械具随意抓人等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有的党委、人大还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这些文件的下发,给长期奋战在行政审判工作第一线的法官们以巨大的鼓舞,更加坚定了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二是主管院长带队,邀请政法委、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部门一同开展行政审判大检查,消除制约行政审判工作的障碍。贵州高院邀请人大组成9个检查组分赴77个中院、基层院检查行政审判工作。三是坚持经常向党委、人大汇报行政审判工作。目前,多数高院的这项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同时,在个案受到非法干预时,也主动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理解和支持,排除障碍,保证行政审判的顺利进行。四是对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党委、人大、政府和组织,注意及时大力宣传。如湖北高院将保康县委、人大、政府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先进事迹,推荐给《湖北日报》作专题报道,高院的同志还就此发表文章,并邀请人大、政府的同志进行评析。陕西铜川政法委要求全市党委把诉权保护问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坚持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抓好落实,大力表彰和提拔重用行政审判工作的优秀干部,形成重视、关心、支持行政审判的良好氛围。

总之,各地法院在贯彻重庆会议精神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反映了各级法院特别是主要领导践行“三个代表”、贯彻司法为民的崭新精神风貌,也表明在座的各位庭长和广大行政审判人员不畏艰辛、奋力拼搏和爱岗敬业的可贵精神。在此,我代表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向重视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并为之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法院领导和行政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并请各位代表转达最高法院行政庭对各省(市、区)有关领导和部门给予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需要指出的是,在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个别高院在会议结束后无动于衷,迟迟不向院党组汇报;有的高院在向党委或政法委、人大汇报工作时过于简单,力度不够;有的召开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准备不够充分,组织不够严密,效果不明显;也有的高院贯彻会议精神不够认真,措施不力,工作没有新的起色;还有的高院不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至今尚有一个高院没有报送贯彻会议精神的材料。这些问题虽然是个别的,但与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大趋势是不协调的,应当引起相关法院的高度重视,尽快改进并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

二、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真正把司法为民思想落到实处

行政审判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监督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最先进的法治文化,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肩负着宪政的使命,推动着国家的民主政治、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的进程。行政审判开展的好与差,直接反映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程度。可以说,行政审判在密切“官”“民”关系、体现司法为民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司法为民思想的丰富内涵以及与行政审判工作的关系,江副院长在讲话中已经作了深刻的论述。我们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紧密联系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将司法为民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司法为民的切入点,抓住司法为民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司法为民的思想真正落到实处。

(一)要把司法为民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肖扬院长早在1999年12月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就作了明确阐述。今年8月又提出了司法为民的重要思想,这是对新世纪人民法院职能和任务的高度概括,是人民法院宗旨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作为肩负司法审查重任的行政法官,一定要深刻理解司法为民的丰富思想内涵及其实践意义,把司法为民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思想,以实际行动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诉讼是弱势群体的诉讼,原告通常处于弱者地位,这是行政诉讼的一个突出特点。在行政审判中贯彻依法保护弱者的精神,就必须牢固树立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一宗旨,就必须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就必须牢牢抓住合法性审查这个中心,通过对公权与私权的妥善调整,缓解社会矛盾,改善“官”“民”关系。坚决杜绝将审查的重心放在审查原告的行为是否违法和违法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等错误做法。与此同时,通过行政诉讼,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时指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二)要把依法保护诉权作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切入点

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是执行 行政诉讼法、实现司法为民的关键环节,起诉权得不到保护,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就无法发挥,司法为民就是一句空话;如果有案不收,有告不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就无从谈起。因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特别是起诉权,就成为行政审判贯彻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第一,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等规定,彻底清理、废除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各种违法的“土政策”,要加强协调,排除干扰,研究制定保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必要措施和制度。

第二,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受理案件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于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无故拖延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指定管辖,并且对相关法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对于各种新类型的行政争议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分歧较大或者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立案,可以在审理中依法审查是否具有诉权,必要时可以逐级上报请示,确实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再依法驳回起诉。

第四,要进一步理顺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的关系,加强与立案庭的相互协调与配合,进一步明确行政案件受理上的分工,消除对当事人诉权保护不力的因素。

第五,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法制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议他们在处理信访案件时,对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行政争议指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防止因延误时间而丧失诉权。

第六,要认真执行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涉及抚恤金、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免收案件受理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工伤、医疗、交通事故等受害人,可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对不直接涉及财产金额的行政案件,不得按财产案件收费。

这些工作单靠行政庭去做是不行的,希望大家主动汇报和沟通,积极协调,同时要加强对下指导和宣传,以期在诉权保护上首先体现司法为民的成效。

(三)狠抓办案质量和效率,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点

江副院长在讲话中,将狠抓办案质量和效率作为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深刻阐述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质量和效率是行政审判的生命线,还通过列举大量数据,找出了行政案件的审理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在质量和效率上的差距。江副院长的讲话指出了我们工作存在的问题,抓住了关键,抓住了要害。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的行政案件只占全部收案量的5%,但结案率却不高。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4089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2.02%;审结29781件,结案率为66.69%,在三大诉讼案件中结案率最低,超审限问题比较普遍。有的法院二审行政案件62件,申请最高法院延长审限的就有37件,占受案数的60%。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江副院长提出的要求,积极开展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专项活动,下大力气提高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上诉率高,改判率高,超审限率高,申诉率高,结案率低,是影响行政案件质量和效率、制约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法院自身而言,仍然是一个公正与效率的问题。司法不公正,就难以服民;效率低下,公正就会失去意义或者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就会对行政诉讼制度产生怀疑,对人民法院失去信心。为了解决“四高”问题,当前要努力实现行政案件的“四低一高”,即上诉率低,改判率低,超审限率低,申诉率低,结案率高。

从现在起到明年年底,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以实现“四低一高”为主要内容的提高行政案件质量和效率专项活动。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本地行政审判的实际,找准行政案件质量和效率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拿出解决的办法和对策。1.各高院要根据本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专项活动方案;2.各级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案件质量自查活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至少要开展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或抽查活动;3.对近三年来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和再审纠正的案件做一次专题分析,提出改进意见;4.完善延审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建立延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凡是申请延长审限的,要有充分的理由并限定具体期限,否则不予批准;5.行政案件结案率低于本院平均结案率的法院,要向上级法院写出报告,上级法院可根据情况予以通报;6.对裁定中止诉讼的情况做一次专题调查,对超过一年未结的案件要逐件说明原因,纠正扩大中止诉讼范围、拖延诉讼的现象;7.各高院每年至少向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推荐三个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者以其他方式选用;8.加大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通过因特网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9.各级法院要选择一两件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审判,并听取他们的意见;10.建立行政案件质量和效率评价指标和考评机制,推进质量和效率监督指导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各高院要将开展提高质量和效率活动的情况,在向辖区法院做通报的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四)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的目的在于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审理结果从形式上看行政相对人胜诉了,但其实体权益并没有真正得到实现,形成“官了民不了”的现象,以至于不得不继续进行诉讼或者另辟蹊径解决问题,使得当事人劳民伤财,疲惫不堪,不得安宁。当然,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很多,有法律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有如何理解适用法律规范、善于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同时还有是否端正审判作风,真正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切实为当事人排难解忧的问题。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对于行政裁决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民事纠纷一并作出处理。审判实践中,对于诉行政机关就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有些法院只判决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理民事争议,致使纠纷得不到解决,往往形成循环诉讼,给当事人增加诉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同时,应尽可能对相关民事争议一并作出处理。这不仅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也可以为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要注意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具体操作问题,必要时可以通过请示答复或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二是对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应当并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在判决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尽可能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审理,以减少因另案审理而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三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要防止分别作出判决而出现裁判冲突。近几年来,在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往往存在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审判实体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形,不仅有损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此,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首先,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同时存在基于同一事实而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本着此案的审理以彼案判决结果为依据的原则,确定审理的先后顺序;其次,如果民事案件已经作出判决,而且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产生拘束力,应当中止或者终结行政案件的诉讼;第三,如果民事案件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四是重视解决行政机关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就同一事实再次作出相同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审判实践中,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一些被告行政机关又基于同一事实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个别地方出现了多次撤销多次重作的极不正常的现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法院的权威也受到严重的影响。严格说来,这种现象是藐视法庭、妨害诉讼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依照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五是努力提高两个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彻底克服对待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生、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认真解决漠视甚至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衙门”作风。

三、 当前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质,以此统领行政审判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为民、务实、廉洁”对于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会确定的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任务,与行政审判工作密切相关。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的重要文件,明确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党中央的战略决策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特别是要依法审理好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经济行政案件,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做出积极的努力。

要把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同落实肖扬院长提出的司法为民重要思想和江副院长对行政审判工作贯彻司法为民思想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地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行政审判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要用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为民”“务实”“廉洁”六个字统领行政审判工作。要从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出发,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走形式,不搞花架子,扎扎实实地办几件人民群众反映较大、迫切需要、看得见、摸得着的好事和实事。要坚决纠正影响公正与效率、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损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的制度规定和习惯做法。希望各地法院对在落实司法为民中采取的人民群众欢迎、社会反映良好、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和宣传,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清理超审限案件

目前行政案件积压得比较多,清理积案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法院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清理未结案件,特别是超审限案件。本月10日最高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进一步清理超审限案件电视、电话会议,肖扬院长要求各级法院要在11月底前彻底清理各类超审限案件,履行对人民群众的郑重承诺。清理行政案件当前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院庭长应当及时向党组汇报清理超审限行政案件的要求,加强对清理超审限行政案件工作的领导。肖扬院长在清理超审限案件电视电话会议上虽然着重强调刑事案件,但他同时指出行政、民事超审限案件要一道纳入清理超审限案件总体工作规划当中。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第四季度工作的重点,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面清理完毕,并且不能形成新的超审限案件。

第二,要进一步摸清本辖区超审限行政案件的底数,对超审限案件要制定出清理方案,落实到人,实行目标责任制。要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的“三定”措施,将每一起超审限案件落到实处,限期办结。

第三,要实行严格的督办制度。对超审限案件的原因要进行分析。对那些久拖不决的案件要查明原因,属于主观原因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结合当前的司法大检查,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严格执行周报制度,实行专人负责,报表各项指标要准确、及时。

第四,要统一协调,妥善审理敏感度高、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疑难超审限案件。要通过院党组积极向政法委或者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按照肖院长在讲话中提出的:一些超审限案件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有时甚至关系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在处理上一定要慎之又慎,决不能一判了之。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组织业务骨干加快办理此类案件的进度,提高办案效率。

(三)实施“一把手工程”,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

行政诉讼作为三大诉讼之一,与刑事、民事诉讼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诉讼的被告恒为各级各类政府和行政机关,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保证和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需要做长期的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肖扬院长、江必新副院长在有关会议上多次强调各级法院的主要领导要重视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很多情况下,法院的“一把手”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态度如何,是否亲自出面解决问题,其效果大不一样。各地法院多年来在改善司法环境方面所取得的经验,以及这次贯彻重庆会议精神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再一次证明了这一点。各级法院要把行政审判工作放在与其他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把手”要给予更多的重视和关注。特别要抓紧解决一人庭、二人庭问题,要健全组织、充实力量、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实现“一、二、三”的目标。行政审判庭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必须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作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给院领导主动当好参谋,多出主意,多想办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措施得力,成效明显,保证每年至少向领导专门汇报一次行政审判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汇报,以取得领导的支持,在行政审判工作上有所作为。实践证明,有作为才能有地位,只有我们有信心、下决心、高标准、严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首先解决好法院内部的司法环境,才能使行政审判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江副院长在重庆会议上提出的“六个一工程”,是当前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行之有效的措施,重庆会议之后,许多高院认真落实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有少数高院行动不够快,效果不明显,需要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尚未争取当地党委或人大下发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文件的,应当尽快与有关部门和领导取得联系;主管院长带队商人大、政法委对行政审判进行大检查,取消违反行政诉讼的“土政策”的工作要抓紧进行;中级以上法院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 行政诉讼法专栏的活动也要进一步落实;每年向党委、人大汇报行政审判工作的活动要坚持开展;树立一批支持行政审判的典型,对一贯支持行政审判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时总结表彰,应当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认真抓好,并为召开全国法院改善司法环境经验交流会议做好准备;抓一两个干扰行政审判工作,妨害行政诉讼或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典型,要从实际出发,确有典型案例的不能手软,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此外,要求去年一审行政案件下降的省份,高院要进行专题调研并向最高法院写出书面报告,目前尚未按照要求上报材料的要尽快完成。这次会议之后,各高院对贯彻落实重庆会议的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以上工作尚未完成的要逐项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中一并说明。

(四)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沟通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新的审判业务,不仅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加强行政审判理论和实务的调查研究始终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院每年都应当制定规划和课题,围绕行政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并注意调研成果的转化。当前最高法院行政庭正在起草城市拆迁、法律适用、非诉执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样式、行政案件案由、不作为案件等司法解释,希望各地法院结合本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活动,共同完成这些司法解释的起草、修改工作。

加强信息工作是制定司法政策、实施对下指导的前提和基础。为了沟通上级法院的信息联系,我们要求各高院已经上报了行政审判信息员,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一次行政审判信息工作会议,建立起一套信息沟通联系的制度和网络。为加强对下指导工作,最高法院行政庭编辑发行了《行政审判通讯》和《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在各级法院的支持下,目前已在业务指导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受到了大家的好评和欢迎。希望各级法院积极提供行政审判的重要信息和好的经验做法,共同把这两个书刊办好。要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对于新类型案件、各界普遍关注、敏感性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最高法院。

(五)其他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是慎重处理涉及抗击“非典”的行政案件和一些敏感性强的行政案件。“非典”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许多防治措施尚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疫情仍然处于观测阶段,对于这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目前还不宜作出统一规定,因此,要按照最高法院通知精神,慎重处理此类案件,对于行政机关在“非典”期间采取的涉及防治“非典”紧急措施的行政案件暂不受理。对一些敏感性强的行政案件,要慎重对待。要从全局的高度、政治的角度去思考,去办理,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理顺关系,加强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工作。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的改革后,最高法院的有关业务庭在办理申诉再审案件时,经常需要与各高院的审监庭、立案庭发生关系,由于上下不对口,往往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出现不协调。最近最高法院准备下发有关业务庭联合起草会签的关于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通知,今后最高法院任何业务庭就某一案件的调卷、要结果等对各高院提出的要求,高院相关的业务庭都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出现拒绝、拖延等现象。

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案件的请示工作。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众多,有些法律规范规定不明确,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出现,下级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是正常的。但是有些请示案件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请示案件的规定,有必要加以强调。首先,请示的内容必须是法律适用问题,不得就事实认定或者案件实体处理问题请示;其次,必须经过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第三,必须有案件编号、加盖院印,不得以行政庭的名义请示;第四,严禁以个人名义请示和口头请示,不得将任何个人的意见作为办案的依据,特别是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也不能作为素材写文章或编案例。今后对于不符合请示案件要求的,退回请示法院;对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或者公开发表尚未终审案件的,要严肃处理。

四是继续搞好行政审判的业务培训工作。最近 行政许可法已经出台,最高法院有关行政诉讼的一些新的司法解释也将陆续公布,组织开展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培训,是我们近期内需要做好的又一项工作。最高法院行政庭已经同国家法官学院共同拟定了培训计划,准备在下个月举办三到四期行政审判培训班,具体时间、名额和培训对象等将通知各高院,请各高院认真组织和落实。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分级培训和研讨活动,通过上下共同努力,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

同志们,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又描绘了新的蓝图,给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贯彻司法为民思想给行政审判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空间。我相信,只要我们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继续抓好重庆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抓住机遇,努力拼搏,就一定能把行政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保障和促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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