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同志们:
这次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虽只进行了5个小时,却顺利地完成了预定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在,我受黄副院长的委托做会议总结。我讲三个问题:
一、 对这次会议的评价
这次会议时间紧、任务重。会议期间,与会同志认真听取、讨论了X#X副院长的重要讲话;讨论修改了最高法院执行办草拟的《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和《民事强制执行法理论调研题目》;围绕浙江绍兴越城区法院关于债务人名录的经验材料进行了经验交流;通报了司法大检查活动中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有关部门就执行办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分析了形势,统一了思想,振奋了精神,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与会同志在讨论中一致认为,黄副院长在会上所作的讲话,充分肯定了执行战线取得的成绩,深刻分析了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按照司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具体要求,重点论述了执行工作中的几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大家一致认为,黄副院长的讲话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了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体现了肖扬院长自“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以来于4月2日、5月22日和6月4日的讲话精神。讲话始终把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司法为民思想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讲话内容丰富,寓意深刻,既有站在一定理论高度上的宏观纵论,又有紧密联系执行工作实际的微观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次座谈会的成功召开,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会议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思想。这次座谈会是在全国兴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全国法院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鲜明地体现了司法为民思想。在这次会议上,通过学习、讨论黄副院长的讲话,大家对司法为民思想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黄副院长讲话中关于要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将亲民、便民、为民的理念贯穿于执行工作全过程的观点;要充分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观点;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和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观点,已经在这次会议上达成了广泛的共识。这对于广大执行人员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在执行工作中具体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会议体现了求真务实的作风,使我们进一步认清了形势,明确了今后执行工作的重点。黄副院长在讲话中紧紧围绕执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对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及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有关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现状,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现状,执行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发展前景,各地法院清理积案的形势,以及党中央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态度等方面问题的冷静分析,使我们既看到了执行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也看到了大好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坚定了搞好执行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会议在分析形势的同时,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六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其中在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这项工作任务中,明确提出要把制度建设放在规范执行秩序、改变执行队伍形象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把制度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十二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这为我们下一个阶段执行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第三,会议体现了理论探索和创新精神,推动了执行理论研究的进程。与会同志普遍认为,这次座谈会是将务实与务虚较好地结合在一起的一次会议。会议既关注执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又对执行程序中的关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关系,关于充分发挥高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职能,关于在执行工作中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与纪检监察部门支持以及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等执行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探讨。黄副院长对这五个问题的思考意见,颇有见地,很有新意。大家普遍反映,通过这次会议,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进一步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大家坚信,这次会议推动了理论和实际有机结合的进程,必将在执行系统再次兴起注重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探讨问题、解决问题的执行理论研究、夯实执行理论基础之风。
第四,会议体现了执行工作锐意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坚定了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在这次会议上,大家形成的一个共识是:执行工作改革必须进一步推向深入,这是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必由之路。与会同志们一致认为:随着执行工作改革逐步推向深入,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越来越多,改革的难度也将会越来越大。大家纷纷表示,在改革的问题上,一定要坚持不信谣不传谣,注意做好稳定队伍、稳定人心的工作;一定要坚定信念,正视困难,不畏艰辛,善于思考,大胆探索,锐意进取。大家一致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加紧研究和界定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内涵和外延,尽快建立起科学的执行分权运行机制;同时,要大力进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许多法院还明确表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行被执行人名录制度和执行收费制度的改革,争取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在本地区得到应用和推广。
在会议讨论过程中,大家对许多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关于界定执行工作司法为民的标准问题,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关于被执行人名录制度的有关问题,关于执行收费制度改革问题,关于执行人员职称与管理的问题,同志们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进行研究,对于合理的部分将会及时吸收到正式下发的文件稿中。对于有些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负责任地以适当的形式及时报告最高法院党组或督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
二、 执行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自去年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以来,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的同志们经常询问有关情况,因“非典”的阻却和接着又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的教育活动,一直未能有机会向同志们反馈有关情况。现就同志们关注的六个问题的有关情况作以下通报:
(一)关于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
执行办遵肖扬院长的指示,于2002年4月始,集中抓执行队伍建设。在最高法院政治部、纪检监察和办公厅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召开专门会议、通报典型违法违纪案例、排查“执行乱”问题、纠正执行错案、整顿执行纪律、落实《执行工作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和执行干部综合素质考试为主要形式和内容的全国法院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从2002年8月开始,历时8个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执行办于今年3月24日向最高法院领导呈报了《关于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情况的报告》,对此项活动作出总结。肖扬院长在这份报告上批示指出:“执行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成绩。”但是,我们反思此项工作,还有三件事情没有做好。
一是最高法院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未能很好地落实。在成都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根据当时协调的意见,我在会议总结中表示:“最高法院执行办在报经最高法院党组批准后,要成立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指导组,由最高法院政治部、纪检组派员参加,小组的任务是检查、指导、总结这次专项活动。”事后,这个指导小组已经成立了,但是因种种原因未能分片到地方法院去检查、指导,仅去了广东、福建两省。好在有各高级法院组成的专门班子,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使执行办的这一工作之不足得以弥补。在此,对各高级法院领导及在座的各位执行局(庭)长同志们为执行队伍建设付出的辛劳,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谢意。
二是组织执行干部综合素质考试的工作不够细致。由于时间紧、人员少,又经验不足,给各高级法院印发的试卷规格不一;且组织考试的要求不尽规范,少数有漏题现象;而组织阅批试卷时,虽四川、河南、广西三个高级法院执行局的同志们帮了大忙,但仍有漏填考分情况;各高级法院后期的补考工作,执行办的指导工作又基本上没有做。这次阅批试卷从严把握,对于答题雷同的或者照抄高级法院辅导材料的,如答题写“天牛公司”或“A公司”的(考题中叫“天马公司”)均对该题按零分处理。有些漏填考分者可能就是零分。这项工作的未了事项,请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会同政治人事部门自行负责处理。
三是制发执行公务证也存在一些问题。执行干部综合素质考试为换发执行公务证提供了条件、依据。此事后期的工作由执行办配合最高法院政治部进行。各级法院在发放范围上,把握不一,有的失之过宽。现要求可以因地而宜,由政治人事部门把握。各审判庭、立案庭需要执行公务证的,虽未经考试,可由各院政治人事部门确定人员,予以发给。各高级法院没有领取的,应当尽快携款到厂家去取证,尽快落实。此项工作以后可统一交由政治人事部门负责。
(二)关于加强执行理论研讨工作
我国执行理论的研究工作滞后,又起步较晚,使执行实践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在执行程序中极为突出。因此,在2000年的广州会议上,沈德咏副院长提出“夯实执行理论基础”的要求,按照要求,执行办以“高执办”名义撰写了一批文章,并印发了80个论文题,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为推进执行理论研究拉开了序幕。黄副院长于今年4月4日分管执行工作后,多次强调要加强执行理论研究;上午在讲话中又再次强调了这一问题;在执行办报批计划召开的二、三类会议中,黄副院长审定只召开一个会议,即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并要求执行办加紧准备。这说明最高法院领导非常重视执行理论研究。为此,执行办正集中办三件事:一是将第一次执行理论研讨会提交的182篇论文,经筛选后又退由作者修改,现修改稿正陆续报来,请各高级法院再予督促。执行办9月下旬对修改稿进行评选,中选论文提交第二次理论研讨会颁奖,并尽快出论文集。二是加强专题研究,推出一批新的执行理论文章。这次会上提交给大家的50道论文题,是围绕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出的,供各级法院选题参考。各省选定题目和作者姓名,可于10月下旬报执行办,以便作必要的调整,使我们今后参赛的关于执行工作的论文既有一定的深度,又有一定的广度,不留死角。三是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报这一论坛。另外,执行办和中国法院网合办《2003直击执行征文》后,大家要踊跃提供稿源,希望各位局长同志都能有文章上此专版。
(三)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和执行司法解释
尽快起草颁布《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各级人民法院极为关注的一件大事。最高法院正积极推进此项工作。执行办组成的该法草案起草小组,在去年4月报审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三稿)》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和本院研究室派员参加讨论后,于今年7月10日形成新的送审稿,共235条。此后又从中提取17个重点问题,报送本院党组讨论,待此讨论确定后,将正式报请本院审委会讨论,经审定后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加快此项工作,已将新的送审稿送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审阅。此法草案现在要待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敲定后定稿。但我们有信心,在今后的一两年内,将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做得到的。
在这一个时期,执行办也起草了一份司法解释,共233条。此稿于今年6月4日送审后,正逢全国人大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计划,根据院领导的批示,便暂时停了下来,集中推进执行立法。但我们也考虑到,如果立法时间还要拖一个时期,则将该司法解释分几个部分陆续呈报审批出台。
(四)关于加强执行工作宣传
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接受监督,树立形象,是搞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黄副院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抓好这项工作,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应当特别重视。执行办综合处负起责任,设专人与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共同建立起执行宣传网络。各高级法院执行局选定一人报执行办。执行办和人民法院报社可适时就执行宣传工作进行短期培训,以提高此项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大家关注第一部宣传执行工作的电视局《执行局长》,可能近期能够播放。拖了一段时间的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原版中刘晓庆友情出演的角色,将其换掉,重拍了一些镜头,误了一段时间;二是剧中涉及中纪委工作的工作人员角色,征求中纪委意见后又作了修改。现在,投资制片人因刘晓庆获释,又在努力争取广电部批播原版。这部电视剧播出后,对执行队伍、执行工作的社会认同,会有一个很大的影响。受人民法院报社影视中心的委托,请各高级法院执行局能在本地为推销此片做些努力。
另外,执行办无偿协助某影视中心拍摄了20集电视片《执行调查》。一些地方法院曾积极予以协助。制片人徐少伟同志倾注了大量心血,也搭进了十几万元钱。上海、北京、辽宁、河南、黑龙江、浙江等高级法院执行局给予了大力支持,购买的较多。多数高级法院执行局(庭)订购的较少,有的地方法院上的案例最多,但买的片子很少。请尚未购买或买量较少的法院再予动员一次。这仅为使制片人不因宣传我们执行战线的人和事而赔了本钱。会上印发了一张表,执行局(庭)长同志看后请再作努力。
这次会议只请了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人民法院报3家报社的记者,各位执行局长应当与记者同志们保持联系。人民日报社记者同志因在外地开会未能赶来,但仍要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这次会议消息;还要制作采访专版,大家应予以支持。
(五)关于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
在这次“回顾过去,开拓未来”的教育活动中,执行办向各高级法院征求意见。截至今年7月15日,19个高级法院执行局向执行办反馈了意见和建议,另12个高级法院执行局有的表示没有意见,有的可能向院领导反馈了意见。执行办十分重视,深情地感谢各高级法院对执行办的关心和帮助。
执行办将所有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成11条意见(1:包括肯定性意见)和11条建议;并召开室务会议,逐条对照讨论,制订改进工作的措施。我们一致认为:高级法院对执行办的工作要求高,存在的问题看得准,提的意见正确。这次会上将这些意见和建议返馈给大家,目的是让各高级法院执行局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行办工作的监督。同时,也请大家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使执行办在司法大检查中再获收益。
执行办于今年8月15日向最高法院党组呈报的《关于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的情况汇报(二)》中,也将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的意见和建议附上。就是说,最高法院党组已了解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对执行办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研究决定,今后要定期征求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长效机制。请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的同志们一定要本着为执行事业负责、为国家利益负责、为人民负责,为最高法院负责的精神,及时地毫无保留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务求使执行办真正成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中枢部门,以利不断地开创出执行工作新的局面。
(六)关于执行办的内部分工和管理要求
在这次“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中,执行办在院党组和黄副院长的领导下,人人积极参与,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查摆问题,不断更新观念,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根据一些高级法院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报:
1.执行办人员分工:我主持全面工作,孙忠志同志分管三个合议庭(王桂芳、张甫旗、张小林),张弢同志(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执行办主任助理)负责一个合议庭和综合处(黄金龙、王飞鸿)。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小组的成员,除黄副院长与执行办的领导外,还有黄金龙、王飞鸿、赵晋山同志。
各审判长的合议庭现在相对固定。受理的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由内勤按顺序分案。每承办人的年办案基数适时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审判长的办案基数为审判员的1/2;办领导的办案基数未确定,但必须独自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执行办承办案件和其他事项的审批权限,依执行办的《关于审判长、副主任、主任审批事项及权限的规定》执行。这个规定在这次会议上发给大家,各高级法院可了解之,以利执行办与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协调一致地工作。
2.内部办案管理:执行办今年3月制订了《关于办理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这次“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中,执行办又对此作了修改,现印发给各位的这个规定是经黄副院长逐条修改定稿的。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的工作有直接关系,需要大家了解,从中既可以使各执行局(庭)了解执行办的工作,也可使各执行局(庭)明确执行办的监督工作范围。其中第九条的五项规定,基本是黄副院长改定的,执行办必定严格照办;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也可据此监督执行办的工作;同时,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也必须严格照办。对最高法院或者执行办据此条规定发函要求高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并将函转的时间及文号书面通知申诉人”的,要求高级法院查处“应当注意的问题”、“并迳复申诉人”的,要求高级法院查处“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结果”的,要求各高级法院审查“应当核查的问题”、“并报告案情及处理意见”的,各相关高级法院必须严格照办。
今后,执行办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即每月将执行监督案的督办函在各高级法院的落实情况,列表通报,落实差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要定期向执行办作出说明,必要时应当作出检讨。
3.使用电话的限制:肖扬院长多次明确提出不得以电话指挥办案。执行办为此制订了《办案使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并在成都会议上印发过。近期,按照黄副院长的意见又作了修改。这次会议上印发给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今后,执行办与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通话内容要符合此《办法》的要求。对此,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三、 如何贯彻这次会议精神
这次会议时间短,内容多。大家回去要向院党组汇报,向全体执行干部传达,并就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作出实施计划,抓好落实。黄副院长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是会议的主题内容,这是黄副院长于今年4月4日分管执行办工作以来经过思考形成的,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班子的同志们要首先静下心来,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要以此为契机,将执行战线的学习理论、实践主题、司法为民的活动深入地开展下去,务求执行工作开创新局面,执行队伍树立新形象,司法为民创造新业绩。为此,我再强调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黄副院长在讲话中就肖扬院长提出的司法为民思想,作了深刻的阐述,大家应当加深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民法院的体现是司法为民。为此,首先要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对于执行战线每一名干部,要做到这一点,我认为首先要“敢于用权,敢于负责”。近一个时期,在执行队伍中有一种消极情绪,有的执行局(庭)的于部人心浮动,纷纷要求调离现职岗位,究其根源:一是因执行工作的高难度而畏难怯步;二是因身处反腐败斗争中令人关注的岗位,时有“前车之鉴”,而惟恐殃及自身;三是因社会传言将执行权划给司法行政部门而心里不安,惟恐被“整体移交”。这第三个原因,黄副院长在讲话中已作了回答,大家没有必要为此多虑。前两个原因在思想上与司法为民思想的要求完全相悖,必须彻底纠正。在执行工作岗位上,人贵权重,这是事实。正因如此,才更应当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更应当强调“敢于用权,敢于负责”。执行权在改革中建立分权运行机制的核心是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和协调,应当在这方面再下功夫;而每名执行人员必须执权为公,力戒以权谋私。“为官贵为廉”,大家应当以廉为荣。但握有权力却不敢负责,当为不为,“消极执行”,畏首畏尾,明哲保身,却违背了廉的宗旨。说重一点,这是对人民利益的背叛,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古人王充指出:“守其节而不劳其民”者,“难以为贤”。一位哲人也说过:“许多法官非常以清廉的操守为傲,却常常因此忘记了正义。”现在,执行队伍中有少数“忘记正义”的同志,应当对其击一猛拳。当然,可能因为敢于负责而招致指责,可能因为公正司法而被造谣中伤,可能因为勇于进取而事修毁来,但是,不能因此而放弃职责;只要我们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就足够了,这本身就是在实现着人生价值。在执行战线,一切消极情绪、回避矛盾、不敢负责的心理,都没有任何理由。大家必须胸怀天下,心系百姓,振奋精神,勇于奉献。
(二)关于执行工作改革
这是一个充满活力而又长新的话题。黄副院长讲话中已经讲得很透彻。我这里就这个话题强调五点,请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予以注意:
一是要时刻明确改革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改革是执行事业发展的动力,其既定方向不可逆转。对此,大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怀疑。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工作改革就不断深入开展起来。我在《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的总结中提到:“执行工作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把20世纪90年代初期陆续开始的审执分离的改革至1996年全国法院第一次执行工作会议上将此作为硬性任务部署下来,这一阶段为第一阶段;此后至1999年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为第二阶段;2000年11月在广州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之后为第三阶段。为什么当时要这么提出问题?因为在广州会议上沈德咏副院长的讲话以强劲的力度强调执行改革,有人就认为此前的执行工作没有搞改革,主要是回答这个问题。今天为什么又提出这个问题?因为有的同志近期又提出“现在执行工作改革是否不搞了”的疑问。对此,黄副院长的讲话已很明确地作出回答。我集中说的一句话就是:执行战线的同志们,应当始终以执行工作改革为己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动摇改革的决心和信念,都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地将执行工作改革推向新阶段。
二是要在执行工作改革的推进中,尊重执行干部的首创精神。执行工作四个层面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是全体执行干部锐意创新,大胆改革的结晶。最高法院领导和党组一贯尊重广大执行干部的首创精神,积极发现、总结、推广成功的改革经验。最近,最高法院要求地方法院出台改革举措,须报最高法院审批、备案,并不排斥改革试验。事实上,任何一项成功的改革措施,都要有一个探索试验的过程。当前,执行权分权运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和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执行财产审计制度、执行财产举报制度、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执行情况查询制度以及执行和解、以物抵债、劳务抵债、强制管理、债权转股权等项改革,应当继续深化;同时,各地法院正在探索的执行工作改革新举措,如建立执行听证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和组成“一二一”办案制度、建立“执行110”机制、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执行管理网络化、改进和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等项改革,应当加强调研,稳步推进,由各高级法院统一把握。上述改革举措,暂时不要分散报批。特别是黄副院长讲话中所提的12项改革措施,现在照此要求办理即可。执行办要组织对上述改革举措特别是黄副院长强调提出的十二项改革措施进行调研,形成正式文件统一报经最高法院领导或者审委会审批后下发。
三是要在求真务实上下功夫,力戒在执行工作中搞形式主义。人们有一种习惯思维,总要在新的政治命题下去创造形式主义的模式。我们曾经部署开展“执行年”活动,就刮起了“执行风暴”,搞起“执行大会战”、“零点行动”。这些做法既严重扰民,又没有获得社会好评,且不可避免地背起了当事人经商风险的包袱,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和反思。现在,我们要求在司法为民中做到三个“最大限度”,这在正面推进的过程中,必须防止出现新的形式主义。实际上,现在已经出现了。今年8月28日,人民法院报《案件时空》版面出现“大会战执行款发放会”的图片新闻。我见后同王运声副社长通了电话,他也认为不妥,以后注意。因为:一则执行工作毕竟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不必在社会上“造势”,二则执行款项应当随时发给债权人,不必集中开会发放。有的地方法院领导热衷于这种“造势”活动,动机可能很复杂,当地的外部环境可能也迫使其这样做。但是,这种形式主义方式,应当停下来,黄副院长上午在讲话中也已指出,应当充分注意。其实,深刻分析可见,这也是一种无能、无序、误人的办法。我认为:应当强令执行人员,在个案执行中,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执行到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最高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送审稿中第194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将变价所得款项在五日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有的执行法院搞惯了“集中交付”,以后就可能要违法了,这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四是强化执行理念更新,谨防再背起当事人经商风险的包袱。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1年普遍开展执行理论研究后.我们从社会上批评人民法院“空调自判”、“打法律白条”的指责中反思,认识到这是我们自己搞超职权主义执行招致背起当事人经商风险包袱的恶果,便明确提出要为实现执行程序公正的独立正义价值而努力,并在增加当事人主义色彩重塑执行程序中,将债权人经商的风险回归由其自己承担。为此,地方法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针对大约30%的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财产的案件,即使中止执行,也无恢复执行的可能,而终结执行又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便推出制发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针对执行人员少、执行案件多、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的状况,又探索出预立案登记制度和制发债权人财产调查令制度。
这三项改革举措的试验,为使执行法院从当事人经商的风险中解脱出来,为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私权救济的本质要求,为节约司法资源,为增强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经商风险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引起社会的一些反响,主要是因为对债权人承担其经商风险责任的理解不同。其中有的是执行法院在理论上没有弄懂,又在操作上存在问题,需要不断改进。事实上,实施这些措施的法院也是在不断地探索、完善中。如制发债权凭证较早的浙江宁波中院的执结案件中,制发债权凭证结案的由前期的5%降至现在的2.3%,这可能就不会受到社会指责。这三项举措在当地实施中受到肯定,当事人理解、支持的,应当坚持下去;如果执行法院操作失当,当地社会批评意见较大,应当加速改进,认真规范,否则,不宜强行推广。这要因地因院而宜。执行办要就这三项改革举措,组织调查研究,尽快提出指导意见。
五是推出公示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力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这次会上,按照黄副院长的要求,执行办与中国法院网合作,推广作为执行办工作联系点的绍兴市两级法院的“债务人名录制”,将全国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有选择地定期上中国法院网。会上讨论了《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会后修改下发,各高级法院可及时转地方各级法院。这项举措,是沈副院长及时肯定,黄副院长积极倡导的。黄副院长还要求执行办与中组部、海关、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力求使欠债不还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受到空前的压力;同时,执行法院还可在网上查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极大地方便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们将适时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将公示被执行人名录的重要意义扩展到全社会去,把它作为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项工作来抓,使之产生有助于人事考察、企业年检评审、银行放贷审查、国家税收管理等功能作用,借以促进社会经济管理增加透明度,逐步使“网上查找财产”、“合并执行”、“抵消执行”出现新的局面,使“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有一个突破性进展。
(三)关于执行行政决定的有关问题
近两年,在执行行政决定中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较多,其严重恶果令人触目惊心。肖扬院长在几份报告上批示指出:执行人员成为政府的“打手”,成为政府违法行政的“帮凶”。这个尖锐的批评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两个国家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使自己的百姓动辄暴力对抗,应当反思什么呢?我认为至少我们应理智地认识到三点:
第一,我国人治理念深厚、官本位潜意识极强,人权意识淡漠,致使民告官极难,行政诉讼更难。据悉,在行政决定案件中,不服行政决定又不敢提请行政复议的占多数;而提请行政复议被行政驳回的又占多数;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以种种方式影响,致原告撤诉的约占诉案的1/3;而2/3审理的案件中又有近1/3的败诉。于是,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积怨就只有在执行程序中爆发了。这是我们执行干部必须冷静面对和清醒认识的一个现实问题。
第二,相当一些地区的行政决定仍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和执行,仍然审执合一;而且,剖析深层次的问题可见,有的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较难摆脱体制上的制约。有一位行政庭庭长到执行局当局长后对我说:我简直是在转换一个角色。一本《认真对待权利》的书中写道:“法院不能让自己被利用作为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但有的法院干部充当的角色却常在执行行政决定中成为这种“工具”,肖扬院长的批评切中要害。事实上,前一个时期有关材料反映执行行政决定发生的暴力抗法,致死、致伤人命事件,均是由行政庭执行造成的,这里的教训我们要共同吸取。
第三,对行政决定的审查不严,特别是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撤诉、败诉案件的审查,没有很好地把好审查关。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基于行政干预而不予审查,基于知识不足而不会审查,基于私利考虑而不想审查,便使被执行人为维权而拼死对抗了。民心不可欺,民意不可辱,执行人员必须时刻牢记。某省一个基层法院行政庭执行一行政决定,对被执行人关于其房屋不在行政计划拆迁之列的主张,不予理睬,不予审查,强行执行,致死人命,尔后经法院判决又支持了被执行人的主张,工作极为被动,教训极为深刻。
为了规范对行政决定的执行,最高法院行政庭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执行办也要报经院领导批准下发相关通知。现在,各级法院执行局(庭)应当自行作好相关工作:首先,要解决理念问题,从官本位意识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切实增强人权意识,坚持以司法为民思想对待行政决定的被执行人。其次,要加强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工作,凡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的,应将行政决定之异议交由行政庭审查;凡经过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诉的,执行局(庭)可以自行审查被执行人的异议,但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建议行政庭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执行;对其中经过行政判决的,应当交由行政庭审查处理,同时予以暂缓执行。再次,坚持文明执行。对虽未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其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凡在执行现场又提供证据主张权利的,应当停止执行;凡在执行现场有激化矛盾情况的,应当妥善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必要时应当暂时撤离执行现场,待矛盾缓解后再予执行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坚持审执分离的原则。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应当将本辖区的行政庭执行行政决定、行政判决的情况作出调查,报告高级法院审委会研究解决,并抄报最高法院执行办。执行办将与最高法院行政庭共同作出调研报告,力求尽快解决这一审执不分的问题。
为了防止执行中发生暴力拒执事件,最高法院曾于2001年5月23日发出《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01)244号],于2002年7月17日发出《关于重申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02)275号],其中对执行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但是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广西高院最近向最高法院报告一件某法院执行行政决定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尤其发人深省:为某山塘和鱼塘权属纠纷,某县政府作出将此权属确权给甲村民所有的行政决定,乙村民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判决维持了此行政决定。在第一次执行受阻后,于今年8月7日,在该县委的领导下,县法院会同县政府、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组织了200多人的执行队伍赶赴现场执行,途中遭到有准备的乙村村民100多人的“伏击”,在锄头、铲子、石灰粉和石块的袭击下,12名执行人员受伤;后由县里调集100多名公安刑警和武警战士增援,拘留了35名抗法群众。首先,我们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遭受袭击受到伤害,表示深切的慰问。这个县法院在总结教训时认识到:“一是执行前对现场、对当地的社情、民情,对被执行人的思想动态等情况掌握不够、估计不足,特别是在头一次受阻的情况下,再次执行没有作好充分的执行预案……二是对这样一起规模大、阻力大、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执行案件,执行前未主动向上级法院、上级党委汇报、争取支持。”其实,主要是第一条教训,而这条教训本身的教训就是没有认真地执行最高法院的两个通知。可以说,如果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第二次通知的10条要求去操作,这次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这里再次重申,各级法院要重温最高法院的两个通知要求,严格照办。
在执行一份行政决定中,执行法院不能不受制于地方而不得不“冲锋陷阵”的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可能通过颁布《行政强制措施法》,我们将建议如前述案件的行政决定,应统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否则,法院的主体角色与独立司法、司法为民思想的要求难求一致。说到这里,我读一下给我的一封来信中的话:七里乡政府拖欠我劳动报酬款(判决本金和利息为16716元),多年不给;七里乡召开人代会作出决议后,将欠我的劳动报酬款在全乡农民手中往上收,连续收了2年,收款达35000元,但就是不给我。后来乡里弄来一辆报废的小汽车给我顶欠款,我不同意,乡政府主要领导说:“你愿意到哪告就到哪告去。”执行法院又说:“你愿到哪告就到哪告去,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同志们,这位来信人是位农民,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叫张贵。在法律面前,他是位申请执行人,本应与前述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县政府享有同样的权利,可他的待遇与前者的组织200多名执行人员、动用100多名公安、武警的执行力度相比,我们应当思考些什么呢?在“群众利益无小事”、“司法为民”的新理念下,我们应当首先想到什么?我以为还是一句话:执行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人员必须大力强化民权意识,尽快少一些官本位思想,多一些权本位思想,要时刻视人民的利益重于泰山,切实做到黄副院长强调的“亲民、便民、为民”。说到这里,我又想起了山西平遥古城封建社会县衙门里的一副对联,上联是:“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下联是:“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封建社会的官吏尚且有此心系百姓、用权于民的要求,在党中央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今天,我们的法官、执行官有理由以“法律也不是万能的”这句话来搪塞一位老百姓吗?!
我的总结讲得有点多了。这也是就黄副院长的讲话“说开去”。大家回去要以黄副院长的讲话为传达贯彻的主题内容。这次会议讨论的时间很少,大家回去后可继续将未来得及谈的意见函传给执行办。各高级法院就这次会议的传达贯彻情况,要及时报告执行办。这次会议得到北京市高院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真挚的感谢。中秋节将至,祝同志们合家团圆,节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