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执他字第27号
施行日期2003年09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执他字第27号 2003年9月4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湘法执行他字第05-l号《关于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应当按照黄松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处理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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