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3〕68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6月2日 法[20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确保人民法院的改革积极、稳妥、有序进行,根据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出台重要改革措施向上级法院报批和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应当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以及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并由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研究办理审批事宜。
三、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准备在所辖各级法院中实施的重要改革措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 各级人民法院层报重要改革措施时所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革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改革措施的目的与背景;
(三)可行性研究意见:
(四)实施步骤;
(五)其他重要问题。
高级人民法院将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的,应当同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的具体审批意见。
五、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改革措施资料后,应当分别于2个月和1个月内,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听取口头汇报、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门研讨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相关人民法院。审核研究后认为需要对原改革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征询报送单位的意见。
六、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备案的改革措施材料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审查。认为应当停止该项改革措施实施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高级人民法院。
七、 本通知所述“重要改革措施”,是指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未予规定,人民法院拟在本辖区内实施的诉讼制度、法院机构设置、审判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与完善措施。
八、 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备案材料、审批材料的,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研究小组办公室(设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