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民立他字第3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306号《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9)项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其作为原告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关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