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03〕297号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
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
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
(法办[2003]297号)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决定,指定你院就涉及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的司法协助工作进行试点,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书和相关材料。
试点工作所涉司法协助范围包括:
1. 依照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直接向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提出的送达民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但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中与我国签订含有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按条约规定的途径办理:
2. 依照《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直接向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中接受我国加入并且该公约已在我国与该国之间生效的成员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的涉外民事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但上述成员国中与我国签订含有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按条约规定的途径办理。
依我国和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由双方中央机关负责转递的司法协助请求,需通过外交途径、领事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事务,仍按原程序办理。
你院在试点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批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催询制度,三个月后发文催询。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建立统计备案制度,有关统计数据,每半年报送我院外事局一次。工作中发现问题注意研究并及时报我院处理。
试点工作自2003年11月1日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