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企业产权转让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2〕执他字第2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迅速排除深圳市地方保护主义对开发区法院执行案件违法阻挠的紧急报告》及开发区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经济协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信用证担保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开办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补充报告》均已收悉。经审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授权将原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经协公司有偿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协公司已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其法人更名为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即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并未终止。你院及开发区法院认定经协公司被撤销,没有事实依据。开发区法院[2002]武开法执字第95-3号民事裁定书以国资办授权转让经协公司为由,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国资办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 关于国资办应否承担经协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请你院注意以下问题:1.经协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不实?2.经协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3.如经协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况属实,谁应承担此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

请你院认真研究,依法自行妥善处理。

此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