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行〔2000〕29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4月29日法行[2000]29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86号《关于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进行计量认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照1996年10月7日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作出的《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的通知》(卫科教发[1996]第35号)的有关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一般不进行机构计量认证,但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器具检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