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民监他字第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4月30日 [2003]民监他字第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南昌市东湖华亭商场与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用途是购买酒与饮料,并非以贷还贷。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华亭公司偿还与象南支行的旧贷后,象南支行又向华亭公司发放新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将华亭商场与华亭公司之间资金流转行为推定为以贷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