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民二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2003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4月1日 [2003]民二他字第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在《大众日报》刊登的债权转让第四号公告具有债权催收内容,应当适用本院法函[2002]3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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