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蓬莱京鲁通讯视像设备厂破产还债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立他字第49号

施行日期2003年02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2月25日[2001]民立他字第4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鲁法经字8-1号《关于蓬莱京鲁通讯视像设备厂破产还债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你院所请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6日法发〔1997〕2号《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和2002年7月8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均已作出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因此,对于已经审理终结的破产案件进行监督、纠正是有法可依的,但在适用时应当严格、谨慎,并应充分考虑该破产案件提起再审的可行性,依法妥善处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