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3〕民三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2003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民三他字第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3)22号《关于提高我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的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标的额增加到2000万元人民币。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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