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11号
公布日期:2000.10.25
施行日期:200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25日发布 公复字[2000]11号)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问题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