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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1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发〔2002〕274号

施行日期2002年12月1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发[2002]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现对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 大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二、 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三、 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

四、 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别管辖上述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大连)、长江支流水域(武汉)、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 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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