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6〕318号
公布日期:2016.09.26
施行日期:201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案件进行备案的通知
(2016年9月26日 法〔2016〕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的规定,规范相关备案程序,确保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现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案件报请我院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报我院备案。备案材料报送我院审判监督庭,具体包括:1.关于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一案的报备报告;2.第一、二审(复核审)裁判文书、审理报告;3.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审(复核审)裁判文书、审理报告。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不需要再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执行死刑的,再报我院备案。报送材料包括:1.关于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案的报备报告;2.第一审判决书、审理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告;3.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原第一、二审(复核审)裁判文书、重理报告。
三、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不执行死刑的,应当及时宣判并交付执行。报备工作不影响上述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我院备案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案件,我院将对报送材料予以登记存案,以备审查。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