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5]182号)
公布日期:2005年12月5日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再审被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对其原服刑能否折抵减刑后刑期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再审被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对其原服刑能否折抵减刑后刑期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5]182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审被改判为死刑缓刑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后,在执行该刑罚过程中,根据其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或者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原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计算在改判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之内;对原有期徒刑判决执行后的服刑日期,则应当计算在改判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