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2〕252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配合国家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依照国务院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城市信用社被撤销后,对以其为被告而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申报债权;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待清算组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以清算组为诉讼当事人恢复审理。
以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未执行的,不予执行;已经开始执行的,终止执行。
二、 当事人对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的清算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组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 对以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为被告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暂不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对以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暂不执行;正在执行的,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