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2〕民四他字第37号
施行日期2003年01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3年1月6日[2002]民四他字第3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2〕51号《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现答复如下: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