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2〕民立他字第2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11月21日 [2002]民立他字第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沪高经他字第83号《关于周正义状告浦东发展银行要求撤销增发新股议案等一类纠纷的投诉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处理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