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9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09月2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在全国各族人民努力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这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党中央、国务院对会议的召开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这次会议,就是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指示和贯彻中央、国办的通知精神,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这次会议还将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单位和先进、模范个人。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借此机会向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官表示诚挚的问候。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到工作范围,都进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时期,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誉。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正在为完成党和国家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祖国大地繁荣兴旺,欣欣向荣,形势喜人。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将不断出现,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各种纠纷也大量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更加重要。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这是新时期的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必须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大力加强和改进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积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及时妥善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而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同司法行政部门一起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这种有效、多层次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对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决地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积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又要以平等、民主、说服、教育的方法,耐心做好民事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疏导和化解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尽最大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为我国人民调解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使新世纪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各自在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特点发挥着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群众自愿基础上,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促使双方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活动。正确认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它们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不同作用。人民调解工作的完善,需要人民法院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同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也能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将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指导主要是通过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来进行,而不是直接介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活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对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对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于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议它们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不断改进。
第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是社会进步与社会转型时期不同价值观念、利益观念和是非观念相互碰撞的结果。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纠纷的不断出现,既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也给人民法院指导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学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是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南。
第三,要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经济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民事简易程序。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深化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这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总结这方面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尽快制定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规定。同时,人民法院也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总之,我们要尽快建立一种确保办案公正、有利提高效率、资源配置合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
同志们,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国度里,必须有一个稳定、有序、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这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而且也有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营造这样—个社会环境,既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也需要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贡献出自己的睿智和才华。让我们携起手来,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开拓进取,百折不挠,为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扬光大,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