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6年)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1-26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6年3月4日

施行日期:2016年3月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在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既有有期徒刑,也有拘役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均应当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