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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在福建省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更新执行观念推进执行改革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更新执行观念推进执行改革--在福建省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场会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2002年10月25日

近几年来,福建省法院执行工作很有成效,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分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法方式等四个层面的改革取得很大成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又在这里召开全省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改革现场会,我代表最高法院执行办对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祝贺!

这次会议在全国各级法院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中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这次会议对执行改革的核心任务,也就是对建立健全执行权监督制约的分权运行机制进行了具有意义的探索,会议推广的四个基层法院的改革经验,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第二,这次会议推广的执行权分权运行的经验都是与强化执行队伍建设紧密联系,因而对于执行队伍整顿向深层次发展,无疑地具有推进作用。第三,这次会议探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与执行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对深化执行工作改革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第四,这次会议在福建省法院系统第一个成立执行局的福安市法院召开,又是在全省第一个成立执行局的宁德市中级法院辖区内召开,对全省乃至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机构改革必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这是福建省高级法院和宁德市两级法院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法院执行办对为此付出辛勤努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执行局领导以及全省的执行干警表示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谈六个问题,这些意见是我个人的意见,不代表最高法院执行办,仅供你们参考。

一、 关于执行队伍教育整顿的问题

针对全国法院执行队伍的现状,最高法院决定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一,执行队伍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这个问题一直是最高法院领导关注的重要课题,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执行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着社会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其二,执行是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三,执行工作处在社会各种矛盾的旋涡之中,特别是大要案件的执行。其四,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是处在现代商战中商家必争的制高点,我们每个人手里的权利都会成为争夺的对象。其五,执行干部是处在反腐败的风口浪尖上,受社会各个方面监督。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这次广东检查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时说得很透彻:我们专项干部面对着“三高”:高难度、高诱惑、高风险,这是指执行工作太难了,现在越来越被社会各界认识了;我们直接和当事人接触,直接和钱物接触,各种诱惑太多了;在高诱惑下,我们处在高风险的状态。中国有的分析家分析各种职业中,执行的职业是最具风险的职业,这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第二,执行队伍的先天不足。这么艰巨的任务,这么重要的岗位,原来滥竽充数的人多。配备干部的时候,完全不具备执行工作需要的干部派进来,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又派不进来,各级法院都有将扫地的、开车的、做饭的、打字的送到执行队伍中来。这几年来,有些好转,但仍然存在这些问题,所以有人说我们这个队伍是杂牌军,先天不足。一支将近4万人的队伍,就是这样的一种成分,去面对这样的一个现实,怎么可能不出问题?!

第三,执行乱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些年执行乱的问题特别严重,最高法院执行办就1998-1999年所受理案件的统计作过分析,这两年受理案件共951件,其中反映执行乱的问题,即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阻碍执行的686件,占72%,即2/3的案件反映我们执行乱问题。

第四,执行队伍中违法违纪现象突出。尽管这些年有所缓解,但是依然十分严重,全国法院执行干部违法违纪的占全国法院干部违法违纪的14.8%,这数目依然很惊人。尤其是在今年以来,屡屡出现违法犯罪现象,有一个中级法院13位执行干部被“两规”、逮捕的9人,这样的一种现实情况,不能不令人担忧。

第五,暴力抗拒执行问题突出。暴力抗拒执行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有一个重要因素,即执行有瑕疵。有的同志讲,如果执行是很规范的,暴力抗法事件一般是可以避免的,因这些瑕疵引起暴力抗法事件是不应该的,这也可以反映出队伍素质问题。

第六,当前法院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的要求。最高法院提出这个任务并且专门召开了会议,那么,根据这个职业化队伍的标准要求,我们的执行队伍是严重不适应的。

第七,现在社会上的监督力度加大。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曾经语重心长地对我们的这些干部讲,现在对我们法院工作特别是执行工作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监督的渠道越来越多,监督的工作越来越细。我们还听到一种反映说,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布置任务时就明确指出,要将法院经济庭和执行庭作为监督的重点,这对我们来说是个警示,也是个很好的教育。

第八,社会的批评。社会各方面对执行工作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每次人大会上对执行工作执行干部的批评呼声最高。

以上的八个方面因素决定了我们的执行队伍要从严整治。整顿队伍是对我们每个成员的爱护。否则的话,继续下去,我们都要深受其害。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最高法院在今年四月份的一次党组扩大会上,肖扬院长指示要执行办把队伍的建设工作抓好。此后,首先在山西太原搞了一次执行队伍建设的调研活动,沈德咏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之后就召开了成都的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接着,又召开了全国法院加强执行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就执行队伍的教育整顿再次作了动员部署。说明最高法院高度地重视执行队伍的建设。福建省高级法院党组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经过各方努力,应当说在前期开展的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深入地发展,必能巩固成果。

这次教育整顿的意义在于:首先是改变了执行队伍的形象。最初我们还担心对执行队伍进行教育整顿会授人以柄,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现在看来反响很好,方方面面对我们都很肯定,人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新闻媒体也是能够理解的,已形成正面报道的态势。其次是对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上午参观了福安法院,我们看到一种希望,如果全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都能像福安法院的建设水平,法院职业化建设就能够很好地完成任务。现在,职业化队伍建设的口号提出来了,差距却很远,任务艰巨,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但也用不着很长时间,我们会建设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训练有素,执法文明,人民信赖的一支执行队伍。

二、 关于执行工作改革问题

根据中央11号文件精神和最高法院党组的要求,经过肖扬院长的充分肯定和沈德咏副院长大力倡导和推进,特别是经过2000年11月份广州会议的部署,经过两年多来的艰苦奋斗,各级法院经过大胆探索,执行工作改革取得了可喜成果,特别是在四个层面的改革,各级法院都赞成,也采取了有力举措,“公正效率”主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在改革的过程中,工作效率也得到提高。上午听到建瓯市法院在执行改革的过程中,案件执结率达到70%即是证明,应该说百分之七八十的执结率是个很高的水平。

执行工作的四个层面的改革,首先是体制的改革。按照中央11号文件的精神要求,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实际上就是统一领导。现在创造性的做法就是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也有的管人管案,应当说这是抵御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效的措施。这也是我们这次改革的重大突破。中央11号文件有“改进管理体制”的要求,这一尚方宝剑给我们一个有力支持。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是改革的根本。我们面对的高难度、高诱惑、高风险,不进行体制改革是很难奏效的。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少数地方党政领导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必须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第二项改革就是机构改革。机构改革就是普遍成立执行局。执行局作为执行体制改革的载体,也作为执行权运行机制的载体,是我们改革的重点。我们还要作进一步的改革探索工作。第三项是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这有个过程,对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身是普遍否定的,这是共识。怎么个改法怎么个分权有个过程,最早的在推广黑龙江的模式之前,推广了吉林中院的模式,执行分三权,即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当时考虑到参照外国经验,有执行命令权,但后来考虑中国的国情就变成执行二权,只剩下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今年以来,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又出现了新三权,即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监督权,执行监督这个环节比较薄弱,黑龙江的分权考虑横向看环节,纵向看层次,加强执行监督。执行中监督要形成程序,这方面还很薄弱还没作好工作。肖扬院长也曾对我说过,执行办应该研究一下执行工作怎么监督。当时肖院长提出的是广义监督,也包括狭义监督,就是程序上的监督。福建现在正在研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解,有的是按机构来分解,人多机构多,按机构分权;还有按职务分解,这是一种模式,特别是对人少的地方法院这是一种有效的模式。总之,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健全执行权的分权运行监督机制。第四项是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这方面大家探索的比较多,结合外国的立法例,结合本国国情,我们创造出当事人调查财产制度、审计执行制度、悬赏举报制度、以物抵债制度、执行和解制度、强制管理和制发债权评证等等,这些执行方式方法都具有实践性,也是前三项改革所具有的手段,方式方法没有改革,前三项的改革也是很难落实的。总之,执行工作改革中,体制改革是根本,机构改革是重点,权利运行改革是核心,执行方式方法改革是手段,这样通盘考虑改革,前景看好,形势喜人。

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还有死角;二是改革的做法不同,很难统一,也允许有暂时的不同;三是四个层面改革的内部联系不够紧密。我们这次看到福安法院和建瓯法院机构的改革和权力运行的改革结合起来搞较好。但执行方式方法和体制改革这两方面也需要再作工作,再作努力。总的来说,改革的形势很好,工作任务艰巨,我们执行办也要把这项任务抓紧完成,尽快地形成一个指导性文件下发。

三、 关于更新执行理念的问题

2000年6月以来,沈德咏副院长就提出了更新执行理念问题,最高法院执行办按照全国法院执行的经验及沈副院长的要求,我们积极推进执行理念更新。回头看来,我们是在一步步地更新理念,概括起来有八个方面。

第一个观念是“执行工作的出路在于改革”。虽然执行工作改革早已在进行,但没有上升到这个高度上认识。因为当时我们面对的是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集中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正确的。近几年来,改革这个观念逐步深化。肖扬院长2001年新年献辞时,有一篇题为《公正与效率一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的文章,里面对执行工作改革给予充分的肯定。我们全力推行体制改革,这是观念的变化,如果不增强这种改革的意识,后期改革就跟不上,甚至会停滞不前。应该说,这两年的执行改革是很有成效的,改革的认识逐步深入人心,改革成效已获得社会好评。像寿宁县法院执行机构改革在社会民意测评中,1000人投票有926人赞成,执行机构在地方上获如此好的评价效果是跟改革有关系的,这是一个观念更新的结果。

第二个观念是“解决粗放式的执行方式问题”。粗放式的执行主要表现是“大会战”、“零点行动”、“假日行动”、“执行风暴”等等,媒体宣传很多。我们很多领导看了不高兴,李国光副院长看了以后就提出:怎么能这样执行呢?当时北京法院的执行干部带着钢盔,穿着迷彩服,坐着警车,满街轰轰烈烈地搞,李副院长当时就把北京高级法院分管执行的院长叫到办公室指令纠正这些做法。当时这种情况很难被认识,认为这种做法是对的,当时的理念是不允许批评的,大家辛苦一番,怎么还受到批评?后来,沈副院长在广州会议提出改变粗放式执行方式的观念,大家理解了。

第三个观念是“解决执行乱的问题”。执行乱的问题也是不宜提的,一来怕引来各种非议,本来我们就是杂牌军,提出来不就向大家承认了嘛?所以在2000年的广州会议上有15位媒体记者,我们要求他们做正面报道。执行乱的问题不能不在会议上提,但是这个问题对外不能讲,我们算是“关门教子”,对外千万不能讲,后来就没有在报上宣扬执行乱的问题,这也是一个过程。现在最高法院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解决执行乱的问题公开进行,这样的教育整顿反而较好,没有人给我们法院抹黑。这是一个观念问题,当时上海高级法院就提出来“整治执行乱”,遏制“执行乱”。说明这个观念是有实践基础的。

第四个观念是“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这个话是德咏副院长在广州会议上讲的,是针对超职权主义提出来的。我们前面讲的粗放式的执行往往是超法律规定的,我们现在强调当事人主义,按照权利本位的意识来考虑,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执行程序的每一个重要程序的启动都要由当事人申请,我们执行活动应当让当事人知道,当事人有知情权,应该告诉当事人,当事人对每次执行有异议的,应该允许提出异议,而且我们要重视异议,不能不理睬,我们对当事人的和解以及对当事人的其他权力主张都得支持,这是原本意义上的当事人主义。没有纯粹的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我们说要用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也不是说不可以有职权主义。职权主义要有,但不可搞超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更要有,我们要重新考虑当事人权利本位的问题,加强权利本位的意识。刚才我听了厦门开元区法院代表的发言,我看也是很好的。大家都能够在实践中达成共识。

第五个观念是“夯实执行理论基础”。这是在实践中提出来的,也是沈德咏副院长在广州会议上提出要求的。针对实践中执行工作的历史时间太短,理论研究很浅,执行理论指导滞后问题,广州会议按照沈副院长的要求,动员全国法院进行理论研究,我们已经在《人民司法》上登出文章,起到示范作用,并且在新疆召开了全国法院执行理论研讨会,并选用了182篇论文,也要求执行干部要走精英之路,这些都是观念的改变,也促使执行干部能注重学习,促进一些执行人员写出一些好的文章,学习理论已经在执行队伍中形成风气,这也是得益于“夯实执行理论基础”新的理念的出现。

第六个观念是“追求程序公正的独立正义价值”。这个观念的提出,一开始不被重视,但是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这是根据我们过去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司法价值的追求,我们执行工作的司法价值追求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这是法制统一的原则,是我们从事司法工作的追求,我们不能以办个案实现当事人债权作为我们执法目标,这是原则性问题。再一个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问题,一提这个问题,很多同志也不理解,因为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认为债权人、债务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其对债务人“冷、硬、横”便是这种心理因素造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商场上冲冲杀杀,最后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一些债务的形成,原因可能还是因为债权人违约或违规造成的,那么,他们得到了确定权利义务的生效文书来申请执行时,对我们来说,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我们没有理由说,债权人就应当受我们热情对待,而债务人就应当受冷淡对待,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对我们法院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要严肃执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权,债权实现不了也不是我们的责任。这个观念一提出来,一些同志是很难接受的。我们被错误地批评“打法律白条”、“空调审判”。广州会议上就提出过,在很多媒体上也提出过,不能因法院执行不了债权,执行不到财产,就说法院是“打法律白条”,但是,依然还有人这样说,并不断地见诸于报端。那么,这个问题也是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才被认识的,后来就逐渐确立了执行程序公正的提法。我们的执行行为应当是法定的行为,法律要求你做的,你都应该做到,不要求你做的,就是法无授权你不要去做。所以,沈副院长在2001年浙江的一次会议上说到,如果我们的执行行为都是合法的了,我们的每一步都做到了,即使一分钱也没有执行到,我们的工作也是正确的。这次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沈副院长在讲话中又强调了这一观点。

第七个观念是“要从当事人经商的风险中解脱出来”。如何解脱,我们有一个重大的举措,就是制发债权凭证,制发债权凭证是在改革的深入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中,找到的一条出路。我们曾经将一些中止执行的案件,按结案来计算,算出笑话来,结案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几,有的地方达到105%,这就神奇了。后来发现,我们不要背这个风险,因为中止执行的案件客观上并不是执结的案件,这个包裹仍然由法院背着,当事人经商风险的苦果由法院来吞着,我们在这儿忍受着痛苦。根据外国和境外的立法例以及地方法院的实践经验,我们推广了债权凭证的经验,经验推广后,全国很多地方都实施了,效果很好。宁德市的两级法院都搞得不错,福安法院原来中止执行有200多件,现在只有3件,189件发了债权凭证,效果非常好,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起来。债权凭证问题一开始也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肖扬院长很重视,沈德咏副院长也与我们讲过,要组织文章正面宣传一次。今年5月9日,大家注意到有两篇重要文章,一篇是《法制日报》的头版头条题目是《法院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制发债权凭证》,还有一篇文章是浙江高院童兆洪副院长写的关于债权凭证的经验介绍文章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在这之后,这方面的批评声音就越来越少。今年4月,我随沈德咏副院长向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汇报一个案子。当时,罗干同志提出,怎么北京法院执行当中还给当事人打白条?当场我介绍了债权凭证是在什么背景下发的,发债权凭证的条件是什么,它的好处是什么,当前还应当如何完善,以及立法例的内容,罗干同志说,这个做法挺好的,你们写出来,等有机会给中央领导看一下,后来我们写了报告给罗干同志。现在对我们发债权凭证的做法理解的多了。债权凭证,上级领导和基层群众以及法院的实践都是认可的,在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我们已经把它列进去了,最近要搞司法解释把它确定下来,这个做法不会废除,也不会停止下来,应当肯定下来,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把它固定下来,这就是要把当事人经商的风险回归到当事人身上,法院不要再承担当事人的经商风险。

第八个观念是“不要再提执行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2001年初的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祝铭山副院长提出来的。他说,他出访时与外国的大法官交谈,问对方有无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难的问题,那位大法官说有,执结率也不过百分之三四十,并不能完全执行,但没有当事人批评法院的。在西方国家法院因为当事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提出法院“空调白判”的批评是不可思议的。祝副院长说,人家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执结率都很低,也没有受批评,也没有喊执行难,所以不要再提执行难,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院报》也就很少再提了,其他一些媒体偶尔还会出现。我们过去说的原本意义上的执行难,应当说是基本解决了,1999年最高法院向中央写的报告提到的执行难,主要讲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的财产难动。当时难的表现是什么,我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就是我们的法院干部执行在路上,因被当事人报案是抢劫,公安机关前堵后追,执行财产就动不了了。还有一种形式,就是财产要过户,找行政机关也过不了户,执行财产难动,想到银行划款也划不动,大家叫苦不迭。后来经过努力,特别是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以后,这些问题基本解决了,现在地方有的案子仍然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这是由市场经济条件决定的,资源的配置矛盾和地域经济差别,决定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很多人在外仍不在意,还仍然觉得执行难。现在大家讲的执行难,主要是三难:一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地方和保护主义这个问题,我们法院自己是不可能解决的,现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有它的客观性、必然性、历史性,由于现在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资源配置的供需矛盾突出,一些地方本能地不可能不采取封闭性地方格局性的经济,官员要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又要政绩,这样地方保护主义就难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光靠法院是解决不了的。至于部门保护主义,是基于一个部门的利益,我们也很难解决。这里我讲一件事,行政机关正在制订一部行政强制措施法,原计划于今年8月出台,也是因为其中涉及一些问题,可能加大部门保护主义,立法机关就感觉到还需要再考虑。部门保护主义的顽固存在是执行工作的严重障碍。二是我国人治理念深厚,一些地方领导人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滥用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突出。这是中央11号文件中的话,但是这个问题更不是靠法院可以解决的。人类的历史过程中,官本位的意识很强,在少数领导人那里,只要是在他的一亩三分地里,他一把手就是法,这个权力干预本不是执行难,这个责任由法院来承担是不公平的。三是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动辄对抗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这种暴力抗法不独对执行工作,对于国家公权的对抗,是一个普遍现象,也是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要再提执行难。但作为广义上的执行难又客观存在,我在去年《人民司法》第五期刊出《“执行难”新议》一文中已提到这个问题。那么,这个理念的变化,我们应当是可以接受的。沈德咏副院长也讲,我们法院自己捡了破帽子,戴在头上就摘不掉了,这个执行难如果单指法院责任,我们就摘不下这个帽子,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呢?

上面我讲的这些,就是一个观念不断更新的过程,理论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也符合实践论的哲学观点。当前我们还有一些形而上学的观点应当改变。我们强调不搞粗放式的执行,并不等于放弃强制执行的手段。我们不提倡搞大会战,不是对过去大会战的否定。中央11号文件下来之后按照当时的背景和条件,只能搞大会战这种形式,这是传统的思维方式决定的,当时那样做也是合情合理的,也得到社会认同。后根据我们认识的发展,才提出应当停止。我们说不搞“零点行动”和“假日行动”,也不是说不能在这些时间内实施司法拘留、拘传和送达手段,你可以在晚上搞司法拘留、拘传,就是将来立法上规定夜间、节假日、婚丧嫁娶日不得执行,也还要看有“但书”的规定,即经过执行法官同意除外。当然,立法上可能表述为经过院长批准的也可以了,台湾强制执行法第55条就规定在禁止执行的时间里,经执行法官许可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执行在晚上和节假日也可以,但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这是一个原则规定。我们强调的是不搞“零点行动”,有的“零点行动”是把债权人拉一车,连夜去一个个债务人家敲门,轰轰烈烈地扰民,又破坏许多人的休息权,这是不允许的,但不是说,被执行人好长时间没有找到,发现其回来了,不敢去司法拘留他,不敢去制裁他,不是这种要求,经过批准是可以的,认识上不要有片面性。再比如说,我们强调推进改革,不要搞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允许有先后,允许有差别,也允许有多种形式,宁德市的执行权分权运行的四种形式也允许,西藏有的地方整个法院才十来人,怎么成立执行局?这方面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我们强调程序公正,并不等于说对当事人可以冷落,说程序上我都走完了,我没有错了,因此对当事人便漠不关心,不热情,不是这样要求的。寿宁法院发债权文书后,还搞联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不是债权文书发了,我就不管了,同志们还是很负责的。这是现在积极的探索,现阶段我们考虑到群众认同程度这样做可以,但从长久考虑,当事人拿到债权凭证,自己去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我们完成了一个程序,就可以对案件不再负责了。我们手里有权力,要时刻为当事人着想,要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心上。山西平窑古城县衙门口有一副对联,上联叫“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这种平等思想,为百姓服务思想,不是强调官本位;下联讲“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我们的执行官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完成一个程序并不等于对当事人就应该冷落,地方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靠执行法官去维护。我们强调不再提执行难,并不等于说我们已经排除了执行难的障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刑法第313条的解释就是经过各方努力的结果,我们还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会签文件。上次开电视电话会,沈德咏副院长讲四川省已形成草稿准备会签,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权压法和暴力拒执的问题,我们在抓紧解决。我们也想抓典型。因为抓准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轰动性会很大。英国的法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后,法院发出执行命令,由债权人持此执行命令去找债务人,债务人就必须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将信息反馈给法官,法官就要找债务人说明情况,如果债务人没有说明不还债的理由,法官就立即以藐视法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很严厉的,但据一名英国律师说,英国20年来,像这种情况判刑的他知道只有2例,2例就足够起到威慑作用,我们现在要解决很多难题就要抓典型。

四、 关于正确理解和把握 刑法第313条立法解释的问题

这个问题,沈德咏副院长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讲得很全面了。我想再说一点,我们对具体定罪把握的问题,执行人员要首先掌握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决定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应当按刑事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严格审核。一是主体的扩大,原来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管你是什么人,谁拒不执行,都可以构成拒执罪的主体。立法解释把协助执行人列进来了,作为犯罪主体,这很重要。通常我们讲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阻力大,一个是银行,一个是行政部门(主要是房地产和车辆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现在成为拒执罪主体了,这是他们想象不到的。原来在民诉法立法时,对银行依第102条处理都不允许,得依第103条,仅仅只能罚款、提建议,司法拘留是不允许的,后来我们可以拘留了,现在不光可以采取民事强制手段,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这一点,我们要从严掌握,就是对协助执行人,应当在送达书上标明,告之 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让他懂得不协助执行,就可构成拒执罪行为。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和当事人串通一气对抗执行的,要以拒执罪的共犯来处理,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一定了解这个情况,执行人员在必要时应当告诉他,这个告知,为我们今后的治其罪打下基础。二是主观上应有犯罪故意。过失的不构成犯罪,主观上一定是故意的,动机可以不管了,不管是何动机,只要是故意拒执的,就构成犯罪要件之一。三是犯罪客体侵犯的应是执行的司法制度,对象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当然,我们要掌握好生效文书的质量,一方面,我们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其确实有错,我们要报院长,按审判监督处理,你要不提意见可能就要搞错,因为当事人往往就以实体错误为理由搞对抗执行的。另一方面是执行裁定书的问题, 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将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制作的裁定书也视为是犯罪的侵犯对象,说明我们这个裁定书本身也具有执行力,因此要求执行裁定书一定要保证质量。现在的裁定书质量很差,很多都是语法不通。字迹潦草,很难让人信服你司法公正。四是客观上要有拒执罪的行为,如果没有故意行为或是行为过失,或者行为的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与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就构不成犯罪。以上这四个方面是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执行人员整理材料就要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要求,搞得扎实一些再移送,这是有利于使我们的工作做到实处。总的来说,贯彻 刑法第313条立法解释,要敢于追究责任,不要让法律武器派不上用场;但我们要慎用,不要滥用,要力求有理有力有序地进行。

五、 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的有关问题

这个法律草案经过最高法院起草小组3年多的工作,2000年12月24日已完成第一稿,以后又修改成征求意见稿,各高级法院已经讨论了,后修改成第三稿作为送审稿,最高法院审委会还没有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提出意见,现在正在修改当中。同时,我们也在进行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因为这个法的出台要经过一个很长的过程,我们现在急需的要先形成一个司法解释,尽快把这个司法解释搞出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必是一个推进,至于送审稿当中涉及到有关法律制度的设定,我就不在这里说了,因为原来的征求意见的草案稿子中已经有这些内容了。

六、 关于清理积案的问题

我强调几个问题,一是人大监督的案件和最高法院督办的案件,这些都是影响全局的案件,希望加大力度尽快处理,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监督过问的案件,最高法院发到省院,省院又发到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处理的,要抓紧处理。眼看又到来年3月份的全国人代会,最高法院希望人大代表过问的案件不要再提到会议上,现在不能完成的,一定要把影响案件处理的理由说清楚,让人大代表心服口服,不要把这些案件再带到会议上去。最高法院督办的案件也是关系全局的事,也需要抓紧解决,我们对最高院督办案件落实的情况要适时进行检查。

二是关于发放执行款物不要搞形式主义。有的地方法院要造势,集中开会统一发放钱物,这样影响不好,当事人经常告状,有的为了统一发放执行款物,要把当事人的款存半年,当事人气愤万分,有苦难言,既到我那去告状,还告诉我不要管,怕得罪执行法院,其是敢怒不敢言。有一个当事人告诉我,他的2000万元已执行到法院帐户上,但要等半年后才开债权发放会,造成损失太大。我们讲这个形式主义是要不得的。

三是关于执结率的问题。最高法院曾在一次会议上提出过,执结率要达到75%,要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制度。后来就没有提出这个要求,这种指标要求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所以这两年就再也没有提,那怎么办呢,执结率可以作为法院内部管理的指标水平,今后我们不会再提执结率的这种硬性要求,有多少是多少,执行标的有不确定性,这不是我们所能完成的指标,有的地方执结率达到80%,未必工作就好,有的地方结案率只达到40%未必工作就不好,因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四是暂缓执行的问题。司法解释已经发下来了,要明确几点:其一,暂缓执行按照民诉法第212条的规定,是执行程序当中的暂缓执行,不是审判中也不是再审程序中。其二,这个暂缓执行决定是由执行机构来做,不是其他审判机构来做。其三,暂缓是对执行措施的暂缓,而不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暂缓,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有错,中止执行是用裁定,而暂缓则是用决定。在民事强制法草案当中,已去掉了中止执行的规定,执行程序是用暂缓执行。现在权力的分权运行和操作当中还得用中止执行这一说,现在还可以先用着,但是发展趋势和司法解释广泛运用后,这个问题就逐渐顺畅了,希望我们共同努力。另外,关于中止执行,现在对中止执行的案件不要按结案来处理,要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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