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02〕302号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对台湾海基金会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诉讼文书暂不予接受的通知
(2002年10月24日 法办[2002]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不少人民法院收到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称台湾海基会)的函件,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诉讼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两岸法院间相互送达诉讼文书事宜作出规定之前,各地人民法院对收到的台湾海基会的此类函件,一律不予接受,并予以退回。同时请将有关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