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明传〔1998〕287号
公布日期:1998年9月9日
施行日期:1998年9月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法《关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盗窃罪犯,在1997年10月1日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是否执行死刑问题的答复》
(法明传〔1998〕287号,1998年9月9日公布施行)
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盗窃罪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死刑的,如果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除犯新罪应判处死刑且必须立即执行的外,不予核准执行死刑,而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