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8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2〕民他字第6号
施行日期2002年08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8月5日 [2002]民他字第6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甘民二他字第10号报告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立民他第2号报告均收悉。关于甘肃省华亭县华亭煤矿与陕西省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立案案由为运输合同结算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本案两地法院立案案由不同,但双方当事人所诉案件均是由于购销合同而发生的运输结算纠纷,购销合同与运输结算交叉履行,滚动结算,故应合并审理。根据本案跨省城,且两地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实际情况,为公正、公平处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你们两院依法撤销本地法院对本案作出的裁决,并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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