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9年6月24日
施行日期2009年6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针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针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意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贵局《关于针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三条规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因此,不良贷款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级别,各个级别的风险程度也有差别,不宜一概以金融机构出具的“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例如达到“次级”的贷款,虽然借贷人的还贷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但若有他人为之提供担保的,银行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亦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