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1〕71号
公布日期:2001.09.10
施行日期:2001.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1年9月10日 法研〔2001〕71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1]630号《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资格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并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