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研函字〔2010〕74号)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征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征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
(高检研函字〔2010〕74号)
保险费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客户资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保险费不人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