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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征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2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研函字〔2010〕74号)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征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征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

(高检研函字〔2010〕74号)

保险费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客户资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保险费不人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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