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0.06.27
施行日期:2000.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信用证是否属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信用证是否属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问题的复函
(2000年6月27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0]481号《关于认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已变更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中的“他人”,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或者单位。银行内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本部门与他人合办的公司为受益人,违反规定开具信用证,属于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