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信用证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3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2003〕60号)

公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信用证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信用证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3〕60号)

在办理信用证诈骗案件中,是否必须查明虚假议付单据、文件的来源和议付款项的最终流向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案件的证据情况决定。对属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不可少的证据,则应当查清。

关于委托境外执法部门协助提供的证人证言可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条(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依照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委托境外执法机构询问证人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境外执法部门所取得的证言上加盖有“不得作呈堂证供”的印章,应当经过适当形式的转换后使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