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在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葛行军
2002年7月25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即将顺利地结束,现在,我受沈副院长的委托做会议总结。我讲三个问题:
一、 关于对这次会议的评价
召开这次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时间紧,任务重。两天来,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肖扬同志讲话和祝铭山副院长的两份报告以及苏泽林主任的讲话,讨论了沈德咏副院长在这次会上的讲话和肖扬院长关于执行工作的重要批示,交流了执行队伍建设的经验,讨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方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代表们一致认为,沈副院长的讲话,贯彻了江总书记“5·31”讲话精神,体现了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讲话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肯定了取得的主要成绩、主要经验,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并对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进行了部署。其中关于执行队伍建设现状中“五个不适应”的分析透彻,切中要害。代表们一致认为,沈副院长的讲话既内容丰富,寓意深刻,又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对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代表们在讨论中认为:这次会议有三个特点:一是主题突出。以沈副院长的讲话为主线,使大家清醒地认识到:贯彻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必须重点抓好执行队伍建设;执行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在不断提高,执行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执行队伍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又不容忽视,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会议提出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执行队伍建设的基本任务,为搞好执行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的七项措施既治标又治本,完全符合执行工作的特征和执行队伍建设的现状,特别是对目前急需制定和完善的若干执行制度的分析,对当前执行工作中监督重点的分析,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内容丰富。会议以贯彻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主导,学习讨论了五位领导的讲话和肖扬院长关于执行工作的重要批示,讨论修改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方案》,10个高级法院发言或书面交流了执行队伍建设的经验,参阅了执行办选编的10个执行干部违法违纪案例,观看了《执行局长》和《执行调查》电视片。大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的内容涉及执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从不同侧面受到了启发、触动。三是成效明显。大家一致认为,通过认真学习讨论,提高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清了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执行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增强了抓好执行队伍建设的信心。有的法院行动很快,如安徽省高级法院已经将会议材料电传回去,为筹备召开有关会议作准备,有的高级法院已经将这次会议的精神通过电话向院里作了汇报。大家表示一定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好、贯彻好、落实好。
在会议讨论过程中,同志们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进行研究,其中合理的部分将会体现在正式下发的文件稿中。大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提出的修改意见较多,这也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大多数同志都认为制定这个办法很有必要,对执行干警既是约束也是保护;也有部分同志认为,这个办法应规定一些原则和大的制度,不宜太细,不能由于这个办法的出台而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还有的同志提出,纪检与执行部门如何配合,以及执行错误是否应由执行机构首先确认等问题应当作出规定。我们将负责任地向职能部门反映大家的意见,供修改时参考。
二、 今年后期执行工作的安排意见
按照年初全国法院院长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近期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当前,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着力抓好执行队伍建设、开展教育整顿专项活动的同时,必须下大气力,全面抓好各项工作。经执行办研究和经沈副院长同意,我在这里强调抓好如下六项工作:
(一)关于深入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
全国各级法院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已历时3年多,取得了重大成果。去年,最高法院就这一贯彻情况,分4个片进行了专题调研,沈副院长到两个片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已及时印发各高级法院。中央11号文件作为威力无比的“尚方宝剑”,对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秩序,建设执行队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由于种种原因,中央11号文件的强大威力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或者淡忘或者未曾了解中央11号文件,以至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执行出现了加剧的态势。因此,各高级法院应将本地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情况报告党委,已经报告过的应当尽快将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这项工作推向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WTO规则的严重障碍,是依法治国和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依法执行的主要阻力。基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资源配置中的供需矛盾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人治理念等方面的原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将顽固地存在着,不可能指望一朝一夕就可以杜绝,但不能因此而畏难不前,退避三舍,更不可以迎合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需要而违法违纪。全国法院要齐心协力,上下一致,共同反对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当前,有的地方法院甚至是高级法院对外地法院的执行非但不协助,还按照本地党政机关的要求或者按照本地利益的需要,发函指令银行或行政协助执行机关,不得协助外地法院执行。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今后凡发现此类事件就一定在全国法院通报批评。中央办公厅已在过问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贯彻情况,最高法院已经形成汇报提纲。这次汇报后,要集中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问题。请各高级法院抓紧整理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及时上报最高法院执行办。最高法院将适时就此项工作进行部署。各高级法院应当将反对和抵制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项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切实抓出新成效。
(二)关于深化执行工作改革
经过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执行工作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沈副院长在这次会议的报告中对此作了高度概括性的阐述,并明确指出执行工作4个层面的改革都与执行队伍建设有关。各高级法院在集中抓好执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同时,应当全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当前,执行工作改革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还缺乏深入的调研和必要的宣传;有些环节上的改革模式还不够统一;有的改革还处于一般化水平,缺乏进取创新精神。因此,有必要提出如下要求:第一,提高认识,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改革,就要在探索中前进,在曲折中发展,免不了会出现错误,因而应当允许犯错误;不改革,执行工作就不会前进,不能发展,似乎不会出现错误,其实这本身就是最大的错误,因而应当不允许不改革。最高法院大力推行执行工作4个层面的改革,已历时20个月,不应当还有“死角”。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应当重视中央11号文件的改革精神和最高法院几次会议部署要求,以强化改革意识,下决心把执行工作改革引向深入。第二,坚定改革信心,巩固改革成果。执行工作改革中的每一项成果的问世,都会引起社会各界和各级法院的不同反响,这是正常的。其中批评的意见往往会更猛烈,这就要求改革者应当坚定改革信心。比如制发债权凭证措施的出台,竟被误解为“执行打白条”,沈副院长要求我们不搞争论,但要加大宣传力度,从正面做好解释,便出现了《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6月9日关于债权凭证之令人信服的宣传报道,有效地坚定了改革者的信心,澄清了批评者的模糊认识,巩固了这一改革成果。当然,巩固改革成果的根本途径是改革自身的不断自我完善。如各级法院决定制发债权凭证时,必须严格地把握3个必备条件,即一是执行法院必须穷尽执行手段,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三是须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者经其同意。否则,如果不是三个条件同时具备而轻率决定、滥发债权凭证,则这一成果确实难保。对各项执行工作改革成果的巩固,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第三,加强调研,稳步发展。执行工作4个层面的改革已经全面展开,各级法院在锐意进取中,不断推出执行改革的新举措,这一改革的发展态势令人鼓舞,催人奋进。但是,应当注意一个问题:一项新措施的出台,要先经过调研、论证,并在小范围经过实践证明可行后再正式出台推广,以求少走弯路、稳步发展。当前,一些法院实行的“执行预立案登记制度”、“债务人名录公开制度”、“二级法院分权制度”、“执行措施分庭负责制度”、“疑难执行案件专项救济基金制度”等,应当加强调研,严格论证,反复实践,成熟之后才可全面推广。最高法院执行办要就这些改革措施组织进行一次调研活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尽快下发,以利指导执行工作改革更健康地发展。
(三)关于抓紧清理执行案件
高效执结案件,努力实现债权,是人民法院至关重要的工作。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 377 146件,执结576 627件,结案率为42%,比上年的44%略有下降;未结案件800 519件,比上年的806 778件也略有下降。从执行案件数量看,尚属正常;但执行案件难度大,工作压力较大,因为:第一,已执行的标的额为417.7亿元,执结案案款每件平均为7万余元,而未执结案款为8 540.8亿元,未执结案平均每案款达107万元,执行标的大便预示着执行难度大;第二,据近两年的统计,每年执结标的额为3 000余亿元(2000年为3 063.8亿元,2001年为3 151.4亿元),今年的执行要达到这个数额,还要执行2 600亿元,这就意味着今年后7个月每月执行标的额应为370亿元,是前5个月平均月执行额的4倍多。可见执行任务之艰巨,势如泰山压顶。各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应当切实负起责任,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全力以赴完成任务。
在集中清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确定重点,集中清理。各地法院执行局(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执行案件,集中力量进行清理。就全国情况看,应集中清理涉及国企改制、社会稳定案件,涉房地产案件中查封不动产1年以上的案件,涉金融和资产管理公司案件,专项执行案件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执行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督办、协调的案件。对政府和军队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度大,各高级法院要在年底将未结的涉府和涉军执行案件的情况报告最高法院执行办,以便作为专项课题,集中研究解决。
2.维护公正、纠正错误。在突击清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分清财产关系,明确执行财产的归属,并采取正确的执行方式。凡发现执行错误的,应当迅速纠正。目前执行案外人财产的错误时有发生,有的将不动产中已属业主的财产当作开发商的财产,有的将期货客户的财产当作经纪公司的财产,有的将股民的财产当作证券公司的财产,也有的将公司的财产当作股东的财产,有的还将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财产当作一人独有的财产,等等。而且,案外人举证提出异议时,一些执行法院,执行人员不理不采,随意驳回。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个别高级法院在执行涉及不动产案件时,经常是分不清不动产中的各种财产关系,见到相关的楼房就查封、评估、拍卖,严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服从最高法院的监督,坚持错误,我行我素。今后,最高法院执行办在监督、协调执行案件的工作中,凡发现执行案外人财产而拒不纠错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执行局(庭)负责人提出处分建议。
3.服从大局需要,严格依法办案。在个案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心系整体,顾全大局。我国市场经济在其初期发育的过程中,总要经常对经济主体、经济关系等进行必要的整顿,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予以配合。近年来,最高法院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一些正在整顿的信托公司、中国重汽公司等企业作出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的决定。其中多数企业在中止期间内未能整顿完毕,仍需要继续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最高法院的延期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决定也会随即出台。但一些地方法院在债权人的催促下,憋足了劲打“时间差”,过了中止期最后一天立即去执行,搞得各方面都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程序服从实体,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应以大局为重,应首先了解被执行企业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不必只顾个案需要而抢先执行。
执行个案服从大局,集中体现在服从法律,依法办案上。许多房地产案件的执行长期拖延,迟迟不能结案,与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误解或者不愿服从有关。现在,最高法院已以法释[2002]16号批复,对这条法律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据此,执行某一房地产用以清偿债权的法定顺序是:(一)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房屋受让人,并不以其办理、领取房产证为条件;(二)建筑工程承包人,限于其为该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对该工程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四)一般债权。各级法院应当按此法定顺序,尽快将一批房地产案件执结,不得再各行其是,借故拖延。
4.妥善处理执行回转,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一些执行法院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将该财产拍卖或者变卖,买受人善意取得并支付了对价款;尔后执行法院又纠正执行错误,对善意买受人执行回转,便引起两位所有权人之争。这是一个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执行办经研究认为,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整治执行乱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两个方面考虑:以前发生的此类执行错误,买受人对受让财产没有转让,也没有新的投入,且宜于回复至拍卖、变卖前状态的,应当将该财产交付案外人,同时将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退还买受人,并由申请执行该财产的债权人支付其利息损失。买受人受让财产后又予以转让或者又有新的投入形成新的财产关系的,则应以维持此状况为宜,但应通过追回已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等方式,弥补案外人的损失。这样做利于约束乱执行。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WTO规则的贯彻,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应当放在首位考虑,即买受人对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买受的财产,拥有对抗第三人的所有权,不因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而丧失。案外人的损失可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得到补偿。这样,执行法院将更加被动。对此要起草相应的司法解释。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目前,应当十分谨慎负责地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力戒出现执行错误。
5.坚持执行程序公正,改变“粗放式”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文明执行,不要搞“大会战”等粗放式的执行。因为一些粗放式的执行方式并没有得到社会好的评价,而且有损国家的法制形象,但仍有一些法院热衷于这种形式主义的作法。《人民法院报》7月19日头版首部有《转变作风,不搞花拳绣腿,昌黎取消执行会战》这一醒目的标题,文中债权人严厉地批评了“会战”,非常深刻。昌黎县法院党组认识快,决策快,行动快,收效好。这应当引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的深刻反思。
(四)关于加强执行监督
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是多方面的,我这里强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上级法院的执行权具有行政领导权和司法监督权双重性,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应当较其他审判庭更直接、更有力。但是,这种监督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未能有效地发挥出来。有的上级法院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特别是对外地高级法院请求监督本地下级法院纠正执行错误的,有关高级法院漫不经心,敷衍塞责,毫无监督作用;有的下级法院则对上级法院的监督不以为然,任意对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状况应当彻底改变。肖扬院长今年5月17日在最高法院党组会议上提出:“执行工作如何实行监督,执行办应当很好地研究。”遵照肖院长的指示,为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特提出如下三点要求:
1.要敢于监督。上级法院行使执行监督权时,下级法院必须服从,不得对抗。上级法院凡发现下级法院有执行错误的,应当及时发函指令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纠错,或者直接发函纠错;凡发现下级法院对抗监督,坚持错误,或者变着花招应付监督的,应当在继续监督纠错的同时,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员提出违纪处分的建议。
2.要加强检查。上级法院应当定期检查执行监督的落实情况,以从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最高法院执行办曾就最高法院执行办制发的执行监督、执行协调函落实情况进行过集中检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明年二季度,要再组织集中检查一次。各高级法院应当先自行检查最高法院督办函的落实情况,并于明年3月底报告最高法院执行办。
3.要规范监督。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也要坚持规范化,防止监督权的滥用。当前,上级法院在实行统一管理中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环节上,已出现监督权滥用的情形,各高级法院应当充分注意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执行监督已经分工负责,有序进行。各高级法院应当明确:凡最高法院立案庭、审监庭发函给各高级法院建议暂缓执行的,该高级法院执行局(庭)收到此建议后,如果决定不予暂缓执行的,应将此决定意见报告最高法院执行办;凡最高法院函告暂缓执行的,相关高级法院收到该函后应当立即遵照执行;凡最高法院发函指令纠正执行错误或指令加大力度执行的,相关高级法院应当立即照办,并报告落实情况;凡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报送执行请示的案件,必须是仅就法律问题、并经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且有倾向性意见的案件;凡高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报请协调的案件,应有相关高级法院的明确意见和两高级法院协调工作情况的记载材料;凡上级法院指令执行、提级执行的,应当经过合议并报经执行局(庭)长审批,重大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或审委会批准或决定。
最高法院执行办为规范执行监督,制订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使用电话处理涉案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沈副院长批准实施,提交这次会议参阅。此用意在于使各高级法院明确执行办在监督、协调工作中使用电话的范围,并据以监督执行办的工作。有的地方法院为转嫁个案的压力和责任,动辄告诉当事人称最高法院执行办有人打电话不让执行云云,导致当事人不满、告状。今后,凡执行办按使用电话管理办法规定打电话的,下级法院执行局(庭)不必告知当事人,如果告知当事人,则应当将信息反馈给最高法院执行办,以利上下级法院工作协调一致。
(五)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
在执行程序中,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发生人员死亡恶果。肖扬院长对此极为重视,凡审阅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均作出批示,沈副院长也作出相应的批示。这次会前,按照沈副院长的意见,选印肖院长的10次重要批示,作为会议学习材料。希望同志们继续认真学习,并将肖院长批示的内容和精神传达到每一名执行人员。为了防止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最高法院去年5月23日下发了法明传(2001)244号紧急通知,但是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许多基层法院并不了解,高级法院执行局(庭)对此有失职之责。
今年7月17日,最高法院又发出法明传(2002)275号紧急通知,既重申了上次紧急通知的精神,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坚决照办。安徽省高级法院行动快,该院收到此通知的第二天就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紧急通知,提出了7条要求。各高级法院都应当以这种雷厉风行的作风贯彻两个紧急通知精神。结合肖院长的批示和两份紧急通知要求,我再从理性认识上强调四点:
1.必须切实明确执行工作的风险性。我们经常提醒执行干部,执行工作处在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第一线”、处在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后一道防线”、处在社会各种矛盾的“漩涡之中”、处在现代商战必争的“制高点”、也是处在反腐败斗争的“风口浪尖”上。此用意在于指出:执行干部在从事着一种最具风险的职业,必须具有极强的风险忧患意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但是,一些执行干部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一些执行干部,在运用执行权的过程中,极易养成如祝铭山副院长批评的“权力太大、得意忘形”的恶习,便在自信、得意中忘记风险,一旦在执行中遭到抵抗,便急于显示权威、滥用权力,一旦激化矛盾,便一发不可收拾,以致酿成大祸。剖析所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成因,都无不与执行人员的这种得意忘形、思想麻痹、滥用权力有关。因此,必须对执行人员强化风险意识教育,各高级法院向下级法院部署工作,应当把避免执行风险作为一项任务,切实增强执行队伍整体抵抗风险的能力。最近下发的紧急通知第7条、第8条要求执行法院执行人员“讲究执行方法,注重执行艺术”,“进一步强化自身保护意识”,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切实贯彻执行。
2.必须切实懂得执行工作的政治性。执行机构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与所有国家机器的运行功能一样,执行工作也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衰存亡,具有很鲜明的政治属性;而且,一般老百姓有时分不清国家、政党的性质,往往把他们见得到的执行法官当成国家的代表、政府的代表,甚至是党的代表,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执法形象就代表了国家、政府和党的信誉和形象。我们反复强调执行人员在个案的执行中,一定要深知国情,了解社情,体察民情,掌握当事人心情。此目的正是要使执行人员懂得个案的执行与政治大局的关系。所以,最近下发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要求:在个案的执行中,凡极易引发群体抗拒执行事件的,不得“感情用事,言行失控,轻易鸣枪示警”,“未做好工作的,不得采取执行措施”,“没有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的,不得执行”;在暴力抗拒执行的现场不得“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还要“有组织、安全地撤离现场”,待矛盾缓解后再酌予执行;其中应当司法拘留的事后再办,以求避免与人民群众发生正面冲突。这正是从宏观方面考虑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家性质和维护国家形象的需要决定的,一定要严格照办。
3.必须切实牢记执行工作的司法独立性。依法独立审判和执行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原则。依法独立执行必须体现中立性、被动性和公正性。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同一个民事纠纷或者行政纠纷中几经折腾后才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应当以平等之心对待双方,须知有的债务往往是因债权人缔约或履约中的过错形成的,万不应对哪一方有气恨情绪;特别是行政决定中的被执行人,在纠纷之初即处于弱者地位,对行政决定不服而起诉的又常常被动员或者被迫撤诉,撤诉率有时高达40%,而进入执行程序,又多以起诉的理由反对执行,执行人员再与行政机关以相同的腔调不予理睬而强制执行,则必然使其满腔积怒在执行中爆发。福建某法院执行一行政决定强迁房屋致被执行人引火爆炸案,辽宁某法院执行一行政决定强迁房屋引致被执行人自焚身亡案,贵州某法院执行一行政决定强迁房屋致数百人疯狂地打砸抢政府和法院办公楼案……都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教训,不能再容忍了。肖扬院长在公安部指挥中心的第520期《要事摘报》上的批示中明确而深刻地指出:“法院受当地政府之命,执行强制拆迁房屋任务,实际上已沦为一些地方搞违法违纪的工具,成为地方政府的一支武装力量,酿成恶果,法院承担,这样下去,法院还有什么独立性,还有什么权威。”大家在学习、讨论中,一致认为肖院长的这一批示切中时弊,非常重要。这应当引起各级法院执行干部的深刻思考。因此,在最近下发的紧急通知第五条中明确要求:“在执行行政决定过程中,对因不服行政决定而对抗执行的,执行人员必须与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仍对行政决定不服的,一律停止执行,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暂缓执行手续;同时,将其中曾被动员或者被迫撤诉的行政决定,移送行政审判庭审查;其他的行政决定案件待矛盾缓解后再酌予执行。”对此,必须严格照办。地方政府可能对此有意见,执行法院要多做宣传工作,万不可在地方行政压力下失去司法独立性,充当行政机关违法违纪的工具。
4.必须切实理解执行工作的服务性。执行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为经济基础服务;执行工作施行司法强制手段,恰恰是为调整执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服务;执行人员身为公仆,自应为老百姓服务。因此,在执行队伍中,必须强化服务意识。但是,有些执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很差,官本位的潜意识却很强,突出表现在对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权利的忽略。执行干部缺乏权利本位意识,在执行程序中极易侵犯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特别是对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忽视,更令人难以容忍。许多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发生,如果执行人员一开始就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感情、以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审查执行异议,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最高法院增刊第1044期《每日信息》刊有《云南河洱县法院遭暴力抗法,执行干警被围攻十余时,214国道被阻断》一文,肖院长阅后,分析了该事件的原因,明确批示:要“彻底改变执行队伍形象,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一语中的,含义深刻的。执行干部应当认真领会,并自觉实践。因此,在最近下发的紧急通知第六条中明确要求:“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执行行为,坚持程序公正,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各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必须认真审查,不得不经审查或草率审查即驳回异议。”对此,应当严格照办。今后凡查明因无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异议而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枉法执行的责任。无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无异于欺压百姓。山西平姚古城封建社会县衙门里还立一警句叫“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我们的现代执行法官们,难道不应该经常这样想一想吗?!
以上关于执行工作风险性、政治性、独立性和服务性这四点,仅依肖扬院长的批示和沈副院长的讲话,对最近下发的紧急通知中的主观方面的重要问题作了解释、说明。希望各高级法院下功夫认真贯彻执行肖院长的批示和紧急通知要求,最高法院执行办要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高级法院可像湖南高院那样,先对本地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进行调研,采取措施,以利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六)关于执行队伍的教育整顿专项活动
今年5月17日,肖院长指示执行办要抓好执行队伍的建设。对召开这次会议,又明确批示:“开会一定要解决问题,一定要讲究会议效果。”最高法院决定由业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队伍建设并提出要求,这是第一次。对执行队伍的教育整顿,肖扬院长特别关注,沈副院长也早有考虑:在2000年下半年就开始运筹并在广州会议上第一次提出整治执行乱的要求;今年1月在安徽召开的部分高级法院执行局长会议上提出了加强执行队伍作风建设的要求;今年6月在山西召开执行队伍建设调研会上,以江总书记“5·31”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肖扬院长提出的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深刻地阐述了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因此,这次会议部署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是经过了一个时期的较充分的准备的,认真按照沈副院长的讲话部署和经过这次会议讨论修改下发的最高法院《关于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方案》实施即可。我只再强调四个问题:
1.抓住重点。这次会议选编了10个执行干部违法违纪案例,令人触目惊心。各高级法院可参阅这10个案例,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执行队伍教育整顿的重点。就全国的情况看,按照《方案》所列重点开展工作是必要的,但一定要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列出本地的教育整顿工作重点问题,以利有的放矢,切实解决问题。
2.认真查处。这次会议上讨论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也讨论过。这次会后经修改必能宜于操作和有利于执行队伍建设,但不要等这个办法出台。在这次教育整顿中,凡发现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处理。
3.树立典型。执行队伍教育整顿的目的,首先不在于处分违法违纪人员,而要弘扬正气,增强团结,振奋精神,推进执行事业发展。这就有必要在教育整顿中发扬正气,树立先进典型。这次会议安排大家观看、审查《执行局长》,就是要在执行战线上树立“赵杰局长”表现出的浩然正气。大家评论说:执行队伍的现实生活中,赵杰式的执行干部,不乏其人。因此,我们应当及时发现,及时表扬,以利弘扬正气,唱响执行队伍的主旋律,改变执行队伍的社会形象。
4.鼓舞士气。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法院执行局(庭)干部消极厌战,或情绪低落,精神不振,或畏惧风险,要求调离,或工作消极,不敢碰硬。在开展教育整顿专项活动的过程中,这种状况可能更加明显。因此,应当将这个问题也列为教育整顿的内容。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精神状态的论述,应当认真学习领会,以端正态度,振奋精神,团结奋斗。
三、 关于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的意见
这次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特别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为此,提出四点要求:
(一)抓紧落实。与会代表回去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院党组作专题汇报。各高级法院要将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措施。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法院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方案,在方案中要充分体现这次会议精神。各高级法院的专项活动方案务必在8月15日前报送最高法院执行办。
(二)加强领导。各高级法院要形成专门班子,专门负责这次教育整顿专项活动。要由执行局(庭)与政治部、纪检组共同负责。切实抓好这次教育整顿专项活动的组织、部署、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最高法院执行办将深入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的意见报经最高法院党组批准后,要成立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指导组,由最高法院政治部、纪检组派员参加,小组的任务是检查、指导、总结这次专项活动。各高级法院应有专人负责,与这个指导组建立工作联系,以努力促使这次专项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三)注重调研。这次会议提供了执行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大家反映较好,认为从反面教员中吸取教训,更易于增强政治免疫力,很有必要。各高级法院可从本地区内选编部分案例,并加以调研性分析,用以警示执行干警。同时,对于这次教育整顿中存在的尚未认识的问题,以及此项活动的发展状况等,应及时调研,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引导专项活动健康发展。
(四)抓好宣传。对这次执行干部教育整顿专项活动,要加强正面宣传报道。《法制日报》记者徐来同志参加了这次会议,以宣传执行工作改革的责任感,抓紧在会上形成了《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权改革势在必行》两稿,并迅速刊于7月25日《法制日报》头版一、二条位置;还要对这次会议作综合报道,对执行队伍建设的经验形成专版报道,并跟踪报道执行队伍建设成果。为此,特向徐来同志并通过徐来同志向《法制日报》社表示衷心的感谢。人民法院报也及时对这次会议作了报道。各地法院应当深刻地懂得:宣传鼓动工作,可以兴邦,可以亡国,威力巨大;执行工作离开舆论支持,再辛苦也无人理解,再有成就也暗淡无光。应当紧紧地依靠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执行工作改革、执行队伍建设的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以树立乃至重塑执行队伍的良好形象。
同志们:这次会议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已经顺利结束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为这次会议的召开,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会议是最高法院业务部门主办召开本系统队伍建设的第一次会议。必将以其特殊意义载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史册,愿我们各级法院执行干部共同努力,为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做出特殊的贡献而奋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