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7月7日)
同志们:
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是进入新世纪以后,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几天来,与会同志认真学习讨论了罗干同志、肖扬同志的重要讲话和铭山同志的工作报告,听取了彭清华同志的专题报告,讨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法官遴选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刚才,最高人民法院隆重表彰了“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官”,铭山同志还对做好今年下半年人民法院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同志们一致认为,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加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肖扬院长的讲话,从法官职业化建设、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中青年干部的成长、精神状态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立意高、思想深刻、内涵丰富、语重心长、振聋发聩。铭山同志的主题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1998年以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从四个方面对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进行了具体部署。同志们一致认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符合时代潮流,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符合队伍建设的实际,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关键,不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开得很及时,时间虽短,但内容非常丰富。经过学习和讨论,提高了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清了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了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了抓好队伍建设的信心和决心。大家表示,回去以后,一定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贯彻落实好。
根据会上同志们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我再谈几点意见。
一、 关于改进和加强法官遴选工作
(一)加强对法官遴选工作的宏观控制。 法官法提出要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提出我国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具体方案。由于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需要充分的调查研究,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防止法官遴选工作的随意性,加强对法官队伍的宏观控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选任法官必须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这种要求与现行法律和党管干部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只要求下级法院在选任法官时,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再履行党内和法律手续,目的是确保法官的质量。这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希望下级法院要认真执行,严格履行报审手续。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 法官法的条件履行把关职责。
(二)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第一考是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 法官法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担任法官的基本和必备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是不能被任命为法官的。
第二考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入门测试、考核。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不能肯定被任命为法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只是初任法官的必经程序,但不是担任法官的全部条件,担任法官还必须具备 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学历条件、法律工作经历条件、道德品行条件等。此外,人民法院的编制有限,而社会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多,因此,进入法院还必须优中选优。今后,地方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还必须通过法官任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任命为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编写统一教材,统一组织培训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培训。目前,国家法官学院正在抓紧制定法官任职前培训的具体方案。
(三)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这是保证上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一名资深法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同时也需要经过不同阶梯的审判岗位的锤炼,以丰富自己的审判经验。今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出现缺额,要注意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这应当成为一种制度。
(四)加强对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是 法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年底前对下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绝对不允许出现超编制、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地方人大沟通,争取支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各地法官遴选工作的具体情况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二、 关于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在与有关部门会签,即将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体现在书记员的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普遍实行聘用制三个方面。至于对书记员是实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不是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在试行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正确认识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意义,做好准备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对新招书记员实行聘用制,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还将有利于严格法官的来源和渠道,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新招书记员实行聘用制毕竟是一个新事物,法院内外对政策的了解和掌握都需要一个过程,相关配套措施也需要逐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加强对“规定”的学习,领会其精神,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行。
(二)严格控制聘用书记员编制的使用,完善聘用合同的管理,落实聘用书记员的待遇。“规定”试行之后,人民法院新招录的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采取措施,把好书记员的入门关。要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考试,择优选用优秀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可从国家法官学院的书记员大专班学员中择优选聘书记员,也可以与有关院校联系,定向培养一批具有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书记员技能的专门人才,保证书记员的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编制情况,制定每年聘用书记员的计划,组织下级人民法院聘用书记员的考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将返还的机构改革精简的10%的编制,主要用于书记员改革。对每年用于聘用书记员的专项编制及聘用的书记员,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掌握,造册登记,协调安排使用。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解除聘用关系后,该项编制应当继续专门用于聘用书记员,其他人员不得占用。从现在起,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聘用制书记员在聘用期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有关待遇,承担公务员的相应义务。高级人民法院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提供的《人民法院书记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与书记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要与地方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好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够安心本职工作。
(三)做好现有书记员的平稳过渡。“规定”试行前各级人民法院录用的书记员实行“老人老办法”。除人民法院录用时另有规定、约定外,这些书记员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法官助理或者其他职位。不适合从事其他工作或愿意继续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可以作为录用制书记员从事书记员工作,在“规定”所规定的最高职级配备内晋升职务职级。一些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到法官助理等岗位上的老书记员可以专门从事书记员的管理工作,做好新老书记员之间的“传、帮、带”,确保书记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
三、 关于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法官遴选办法的改革,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已经将设立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工作提到人民法院议事日程。法官遴选办法的改革,严格了法官遴选的条件,完善了法官遴选的程序,控制了法官的数量,使法官的遴选工作逐步过渡到在法定的员额比例内进行。这一改革必然使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相对减少,使一部分法院新招收的大学生和审判辅助人员不能被任命、或不能很快被任命为法官。这部分工作人员以何种身份存在、从事何种工作是各级人民法院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法官助理的试点工作。
(一)关于法官助理的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中,法官助理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产生:对补充的预备法官人选和专司审判业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可以安排法官助理职务,或按照公务员对待,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工作,职级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配备;对现有书记员,要根据法官助理的条件,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拔,尤其是对现在从事书记员工作的法律院系大学毕业生,可以通过选拔,转换岗位从事法官助理工作;对现有法官队伍中不适应继续从事审判工作的,可调整到法官助理岗位。但要慎重、稳妥,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工作的进展情况,视本单位和具体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
(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模式。各级人民法院在试点工作中,要从确保公正与效率,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高度出发,对我们提出的法官助理职责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使法官助理能够真正发挥法官的助手作用。对不同审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何配备法官助理,配备比例如何掌握,法官助理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关系以及法官助理的条件、管理模式等都可以进行探索,提出合理的建议,为建立中国的法官助理制度献计献策。
(三)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法院人事制度的改革离不开地方党委的支持和帮助。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的试点,涉及干部的职级配备,虽然人民法院职级配备的总数没有突破,但要为法官助理配备一定的职级,需要党委组织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因此,法院领导同志要主动与地方党委沟通,宣传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义,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取得地方党委的支持,使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四、 关于法官队伍廉洁问题
根据党组的要求,我再讲一讲法官队伍的廉洁问题。清正廉洁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十分重视法官队伍的廉政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制度和规定,每年都围绕着纪律作风问题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还必须充分认识法官队伍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切不可麻痹大意,切不可掉以轻心。
解决法官队伍的廉洁问题,除了法官自律以外,关键靠教育,靠制度,靠监督。
教育是解决法官队伍廉洁问题的基础。教育要全方位、多层次。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5·13”重要讲话,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政治上永远合格。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组织广大法官深入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面把握“准则”的基本内容,准确理解职业道德的内涵,并以此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再次,要加强警示教育。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法官违纪违法的典型事例,通过析原因、论危害,不断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制度的建立、完善与执行是解决法官队伍廉洁问题的保证。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们法院系统的廉政制度已经不少了,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必定会有力地保进法官队伍的廉洁。现在的问题是,一些法院不认真抓廉政制度的落实,出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时总有一条是制度不落实。为什么不能够狠抓制度的落实呢?我看还是个领导作风问题。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就法院而言,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改进领导作风,反对形式主义,狠抓工作落实。当前,特别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两个办法”的贯彻、执行。要在廉政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在具体工作方法上,要与时俱进,善于探索和创新,努力使各项廉政制度得以认真执行,真正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监督是解决法官队伍廉洁问题的关键。当前,法官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内部监督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首先,要从观念上解决接受监督的问题。有些法官在对待监督的问题上认识不正确,自觉或不自觉地排斥监督,抵制监督,一提到监督就不舒服,一提到监督就认为束缚了法官办案的手脚。这是非常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监督是一种防范,是一种制约,同时也是一种支持,一种爱护。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在赋予审判权的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必须接受监督的原则,这在 法官法第七条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广大法官必须把接受监督作为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要在观念上正确认识权力与监督的相互关系,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并保持平和心态。其次,要大力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一是院长、庭长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之责。不要一说放权了,就什么都不管了。要在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上下功夫,既要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要通过监督、管理保证法官所办的案件以及法官本人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二是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把监察监督与审判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防止和坚决惩处违法审判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和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必须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特别是要支持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在这样一个大是大非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绝不能因怕影响政绩,而对违法违纪行为放纵、宽容。
至于今年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铭山同志已在2月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做了全面部署,请大家按照讲话的要求,努力完成好今年的各项任务。
最后讲一讲会议的贯彻问题。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法院内外的方方面面,任务十分繁重,需要我们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才能实现。这一点,肖扬同志的讲话、铭山同志的报告都有明确的阐述。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考虑各地区在经济、文化、人才资源等方面实际存在的差异,不搞一刀切,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深入。同志们回去后,要及时将会议的精神和贯彻意见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党委人大的支持。法院党组首先要学好这次会议的文件,准确地把握这次会议的精神。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贯彻措施,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要进行督促、检查。在贯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最高法院反映。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