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他监字14号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7月9日 [2001]民他监字1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琼高法经申字第8号《关于海南五矿乐海有限公司与香港励源有限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对外贸易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对外贸易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你院请示的问题,实际是在当事人约定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委托开立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已经付款赎单,而开证行未能向受益人支付货款,受益人能否向买方请求付款的问题。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明确的国际惯例可循,关于“有条件付款说”和“绝对付款说”的争论,理论界尚无定论,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还不多,尚需继续研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目前,以不启动再审程序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