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五矿乐海有限公司与香港励源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一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民他监字14号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7月9日 [2001]民他监字1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琼高法经申字第8号《关于海南五矿乐海有限公司与香港励源有限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对外贸易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对外贸易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你院请示的问题,实际是在当事人约定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委托开立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已经付款赎单,而开证行未能向受益人支付货款,受益人能否向买方请求付款的问题。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明确的国际惯例可循,关于“有条件付款说”和“绝对付款说”的争论,理论界尚无定论,司法实践遇到的情况还不多,尚需继续研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目前,以不启动再审程序为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