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2002〕39号
施行日期2002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5月29日 法函[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国法函[2002]14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转去,请参照该复函的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
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