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8年11月7日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x×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征求对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适用暨x×公司案定性问题意见的函》的回复函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符合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规定经营方式的应按该文处理,但不符合该文的情形是否认定为虚开,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建议公安机关核实××公司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如果确系“开票公司”,xx公司为甲钢厂的开票行为倾向认定为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