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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3   阅读: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经财税[2010]137号)

公布日期:2010年6月23日

施行日期:2010年6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10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航空运输代理机构虚开、销售虚假航空行程单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经财税[2010]137号)

航空行程单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并出售的,或者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后,为他人虚开并收取手续费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刑事责任。航空票务代理机构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为他人利用虚开的航空行程单实施贪污、侵占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应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航空票务代理机构购买非法印制的空白航空行程单,并在非法印制的航空行程单上按真实票价额填开后出具给乘机者的,属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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