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经[2007]2290号)
公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
施行日期:2007年10月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7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7]2290号)
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私自倒卖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过期普通发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