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法[2004]195号)
公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
施行日期:2004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4年)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非法制造当场处罚罚款定额收据行为如何处理的意见的函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非法制造当场处罚罚款定额收据行为如何处理的意见的函
(公法[2004]1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而使用的罚款票据,不属于发票。对于非法印制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不能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