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经财税[2010]31号)
公布日期:2010年2月9日
施行日期:2010年2月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10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经财税[2010]31号)
保险行业开具发票方式是在提供保单之外另行开具单独的保险业发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虽然包含了缴纳保费的内容,但就其印制监制、主要用途和管理方式而言,仍然是作为保险单使用,不应认定为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