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办函字〔2008〕34号
公布日期:2008.03.17
施行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对某某公司涉嫌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
(办函字[2008]34号)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某某公司涉嫌假冒他人专利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青知法【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据此,如在某某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信息涉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对该案进行查处。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