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经〔2001〕253号
公布日期:2001.03.20
施行日期:2001.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超链接:(2001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批复
(公经[2001]253号 2001年3月20日)
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既涉嫌非法经营又涉嫌偷税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现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又涉嫌偷税构成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实行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