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2〕民四他字第13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
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
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6月25日 [2002]民四他字第1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2〕2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 《海商法》)第四章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因此,你院请示的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 《海商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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