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5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办〔2002〕119号
施行日期2002年05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5月31日 法办[2002]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厅银办函〔2002〕236号函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律授权作出的金融监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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