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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

(2002年7月6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总结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研究和部署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昨天,罗干同志、肖扬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就做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大家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几年来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工作的具体任务,讲几点意见。

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及有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 法官法,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着力在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根据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手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坚持点与面相结合,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增强说服力和渗透力;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审判工作中,以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审判工作,以审判工作任务的完成来检验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了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掌好、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为完成好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积极开展教育整顿和“争创”等活动,队伍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不断加强。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先后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执法大检查、“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一教育三整顿”和“转变审判作风年”等活动。这些活动是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并开展的,实践证明对解决法院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起了很大作用。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后,全国法院结合正在开展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从解决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党风建设。经过努力,少数人存在的不讲职业道德、纪律松懈、精神涣散、作风飘浮等问题得到基本纠正,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审判纪律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职业自豪感、荣誉感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涌现出了一大批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先进集体和以尚秀云、顾双彦为代表的先进个人。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有1个集体和19名个人受国家级表彰奖励,285个集体和331名个人受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奖励。其中有11个中级人民法院荣立集体一等功,39个法院和68名个人被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称号。另外,全国法院共有3个集体和81名个人受到中央“文明办”、中组部、团中央和全国妇联的表彰奖励。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弘扬先进事迹,在全国法院形成了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

——加强教育培训,队伍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为强化教育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法官培训条例》和《全国法院2001—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对法官培训工作提出了整体规划。建立健全了教育培训机构,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培训机构为主的教育培训格局。1998年以来,国家法官学院先后举办岗位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以及各种专业培训75期,培训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其他高级法官1275人。各高级人民法院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00余期,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近20万人次。学历教育继续取得进展。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院校合作,共培养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生11275人。目前,全国法院法官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共54705人,占法官总数的24.9%,比1998年上升6.2%。其中,研究生学历人员共2028人,比1998年增加一倍。全国法院正在开展大规模的专升本教育,以提升现职法官的学历。加强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组织304期共683人参加了司法交流与学术活动,共选派139名优秀法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修,现已有126名学成归来。有关高、中级人民法院也积极开展了这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大批中青年法官正在茁壮成长,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不断涌现。

——以基层建设为重点,夯实队伍建设的基础。全国法院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基层建设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思想、组织、业务和作风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基层建设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基层联系点,切实加强对基层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全面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加强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建设,人民法庭设置的调整工作已经完成;加大对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扶持力度,有计划地实行东西部地区法院互派法官任职锻炼,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法院系统援藏、援疆任务全面落实。经过努力,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成效显著,基层人民法院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逐步提高,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和法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得到较大改善。

——认真进行机构改革,优化队伍结构。全国法院严格按照中央批准的《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的规定,全面启动了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改革也已普遍展开。各地法院严格按照精简10%政法专项编制的要求,对现有队伍进行了精简分流,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更加趋于合理。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协管力度,协助地方党委对部分法院领导班子进行了考察,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团结、内耗严重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玩忽职守、放弃管理职责导致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或者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群众意见很大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一批符合 法官法任职条件、年富力强、学历层次较高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陆续走上了领导岗位,法院领导班子普遍得到加强。

——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法官职业化建设初见成效。全国法院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试行了从社会高素质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强调上级人民法院法官逐步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选任。在审判业务部门实行了“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在非审判部门实行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法院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目前,我国共有首席大法官1人、大法官41人、高级法官3万余人、法官18万余人。进行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司法警察聘任制、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配备法官助理等试点工作,推行了法官交流、轮岗等制度。制定下发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确立了系统、科学,有我国传统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这些措施,使法官职业化建设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为法院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纯洁法院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大治本力度,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意见》,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普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领导干部的责任感明显增强。建立并落实领导检讨责任制,一些对法官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法院领导受到了责任追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限制性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廉洁自律工作有了新的进展。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诉讼收费标准,改进收费办法,各种名目的乱收费、拉赞助和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风工作收效明显。制定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普遍建立法官违法违纪举报制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人和事,清除和惩处了少数严重违法违纪人员,进一步纯洁了法院队伍。

几年来,法院队伍建设取得很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必须始终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这是队伍建设的前提。要始终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工作,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打牢队伍建设的思想基础。(二)必须严格按照 法官法管理队伍,实行队伍建设法制化,这是队伍建设的基本内容。 法官法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法律,严格执行 法官法,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重要法律保证。(三)必须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选好一把手,这是队伍建设的关键。只有一流的班子才能带出一流的队伍。队伍建设能否搞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领导班子的思想水平和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要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四)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基层建设,这是队伍建设的重点。全国80%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基层,抓好了基层,就抓好了队伍的大多数,就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五)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这是队伍建设的重要方法。要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从队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抓起,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在抓好日常性工作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整顿活动,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积小胜为大胜。(六)必须建立和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这是队伍建设的保证。加强队伍建设,一定要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制度和纪律约束司法行为,规范司法活动,保持司法廉洁。(七)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这是队伍建设的动力。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彻底加以解决。要坚持把改革作为推动法院队伍建设的强大动力,在改革中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法官制度,不断开创法院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法院队伍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面临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一些法院领导对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措施不力,以致队伍中多次多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些法院领导对队伍建设的信心不足,存在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思路不明确,“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些法院领导排除干扰不力,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干部的积极性。一些法院不严格执行 法官法,不坚持原则,不敢严把进人关口,造成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被调进法院,乃至严重超编。一些法院没有花大力气抓教育培训,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水平提高不快,难以保证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一些法院干部宗旨意识淡薄,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严重脱离群众。极少数人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甚至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总结过去,是为了开辟未来。我们要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丰富已经取得的经验,努力改进工作,继续开拓前进,把工作做得更好,把法院队伍建设得更好。当前,全国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 法官法,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 站在时代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强调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公共权力,治理国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通过司法、行政的运作过程,即通过国家法官公正司法、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职务行为,才能发挥其社会功能。就司法来说,一方面,通过法官公正裁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法官司法活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产生示范效应,从而引导整个社会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客观上对法官提出了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惟一选择。

(二)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审判工作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权重责大,需要法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法官不是大众化职业,审判也不是一般公务活动。审判工作的规律及其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走法官职业化之路。

(三)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暴露出来,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出现了一个国家、不同法域并存的现象,这必将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审判任务与队伍素质不适应的矛盾加剧;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将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更多的专家型、复合型法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关键。“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也是法官追求的最高境界。近些年来,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司法人员腐败行为触目惊心,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只有这样的法官队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落到实处。

二、 明确任务,加大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工作力度

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是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培养法官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一)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要严格按照 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规范法官选任程度,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条件、较高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

(二)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职业意识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思想基础。一是要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使自己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明辨是非,在政治斗争的考验面前站稳立场,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要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而不能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三是要增强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增强司法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五是要增强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六是要增强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己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从而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七是要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八是要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三)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条件。去年,国家公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公民做到“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在内容上与“纲要”相衔接和配套,同时又充分体现了法官职业的特点。作为一名法官,既要模范遵守“纲要”,做一个好公民,更要认真遵守“准则”,做一名合格的法官。要通过职业化建设,使“准则”的要求成为每一位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成为其生命和灵魂的一部分。

(四)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合格的法官不仅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学功底,能够准确地根据法理明断是非,而且应当掌握相当的司法技能,熟练地运用法律解决纷争。要通过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他们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由于新出台的法律越来越多,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法官熟练掌握所有审判领域的理论与实务也就越来越难,因此,应当实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分工,着力培养法官不同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特长,使他们尽快成为一定审判领域的专才。

(五)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威不仅来自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也来自法官的职业形象。人民群众是通过自己对司法活动的耳闻目睹,也就是通过自己感受的法官职务行为和其他行为评判公正与效率的。换句话说,公正与效率既依靠每一个法官的职务行为去实现,也依靠每一个法官的良好形象去展示。因此,要通过职业化建设,切实转变法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人手,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六)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第一,要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第二,要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目前,我们所处的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非法干扰。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要求法官在困难和压力面前,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严格依法办事外,还必须从制度上提供保护。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上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要敢于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法官说话,为他们撑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三,要保障法官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七)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加强对法官行使职权的监督与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权力的行使一旦失去监督制约,就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_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同时,要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继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三、 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改革是前进的动力,只有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问题,使法官队伍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改革法官遴选工作制度。第一,法官遴选必须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 法官法规定的标准,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法官。对违法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免除其法官职务。对目前尚未达到 法官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法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职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专项培训不合格的,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法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第二,拟录用法官人选必须接受统一的培训。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对初次提请任命为法官的人选,应当在国家法官学院或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职业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法官。第三,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可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上级人民法院新录用的法官,逐步实行先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以使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具有足够的经验积累。

(二)严格按照 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法院领导干部首先也是法官,他要亲自办案,要主持合议庭审理、评议案件,因此,法院领导干部必须具备 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条件,具有合格法官的业务能力。法院领导干部又不是一名普通的法官,他要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因此,应当具有比普通法官更高的业务素质,即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纯熟的司法业务和高超的司法技能。同时,他还是法官的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领导才干、管理能力和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这就决定了在选拔任用法院领导干部时,既要考察是否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也要考察是否符合 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凡是不符合“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不符合 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都不能任命为院长、庭长,不能进入领导班子。

明年,全国绝大多数法院院长要换届。能否做好换届工作,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十分重要,对人民法院未来发展也十分重要。要以换届调整为契机,加强领导班子的职业化建设。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和协管力度,认真协助地方党委,严格按照 法官法的规定选配好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要选好配强一把手,真正把那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的人选拔上来。要重视提拔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要针对这个时期可能出现的思想波动,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自始至终把工作做好,保证做到思想不乱、班子不散、工作不断。对内部不团结、工作无起色、存在问题多、群众意见大的领导班子要及时进行调整;对那些平庸无能、弄虚作假、作风飘浮、贪图私利、跑官要官的人,要坚决调整出领导班子。总之,要通过院长换届和班子调整,真正把人选好,把班子配备好,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团结和带领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努力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三)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在现有编制内,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合理确定法官员额。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人数可能会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人将不能继续担任法官。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有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只有对法官定额,才能够将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把现有法官中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审判权力的重任。这样的改革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抓住机遇,吸纳优秀人才,淘汰不合格人员,进一步优化法官队伍;也要采取有力措施,注意保留、稳定业务骨干,防止“一刀切”,保证审判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

(四)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配套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会上提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具体确定了法官助理的职责、条件、管理等内容,请大家认真讨论研究。需要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本身没有审判权。设立法官助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五)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又一个配套制度。长期以来,书记员一般是成为法官的必经阶梯。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制度的弊病已日渐暴露出来,这种法官选任方式已经落后,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这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明确书记员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的身份,确定书记员的职责,建设一支稳定的书记员队伍,以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涉及专项编制比例、选任制度以及职级等问题,需要在全国统一规定下,各地法院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

(六)改革现职法官的培训制度。对现职法官进行培训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要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制度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要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级培训机构,要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法官实际工作需要设计培训班次和内容,做到有的放矢。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眼于理论的实际运用,通过培训,增强法官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改革法官惩戒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全面落实 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的规定,建立、健全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辩权利的程序。要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与制约,这次提交大家讨论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后,又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请大家提出修改意见,办法正式颁布后,认真加以落实。

总之,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要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法院干部队伍的构成。法院干部队伍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党政工作人员,司法警察等组成。其中,法官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服务的。不同的人员,要求不同,来源渠道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我们要通过高等院校法律院系的培养,解决法官的法律知识问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法院录用考核,解决职业准入问题;通过岗前培训,解决司法技能问题;通过基层锻炼,解决经验积累问题;通过继续教育,解决知识更新问题。一句话,就是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以上这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措施,有的已经涉及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中某些深层次问题,十分重要,又十分复杂。有些改革措施法院自己能够解决的,要不失时机,积极而稳妥地加以解决。有些改革措施还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制定新的制度或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才能最终解决。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我相信,有党的坚强领导,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全国广大法官的积极参与,法官职业化建设一定能够顺利推进,达到预期目的。

四、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健康发展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是一项事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事。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将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第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5·31”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我们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精辟地阐述了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规律新的认识和总结,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和理论基础。学习贯彻好讲话精神,用讲话精神统一法院干部的思想,对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我们一定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动摇,真正做到在理论上十分清醒,在政治上十分坚定,在行动上十分自觉,出色地完成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加强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法院基层党组织是法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保障。要坚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法院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党组织建立在审判工作第一线,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过好组织生活,充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认真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要高度重视在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慎重,严格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补充新鲜血液,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权利关系、利益格局调整,不可避免地触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实行法官定额和对现有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意味着一部分人员的工作将变动。如何避免产生消极抵触情绪,确保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是改革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要向同志们讲清改革的意义和目标,讲清可能涉及的问题与解决的方法,增强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改革的理解力与承受力。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全体同志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成为改革的自觉参与者,积极投身到法院改革的实践中去。

第四,加强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的政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重大的责任。为了保证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大力加强政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建设,提高政工队伍和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要进一步健全政工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配足配强人员。监察部门应当作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加以设置。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政工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素质。政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求实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把政工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做得更好。

江泽民同志在“5·31”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发展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我们一定要牢牢把握这一重要论断,在推进法官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特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能脱离国情盲目照抄西方的法官制度。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经过几年或更长时间的努力,建成有中国特色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同志们,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我们肩上的担子更重,我们的使命也更加光荣。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振奋精神,艰苦奋斗,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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