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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2〕95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阶段,社会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债权难以实现,导致资金流转不畅、经营管理困难,甚至严重影响了这些企业的生存。一些法院在法律适用、强制执行、审判效率、工作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难以适应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加强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者被非法侵占,现作如下通知:

一、 正确认识审判工作对保护国有企业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案件时,要深刻认识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和规律,并自觉遵循和运用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要切实有效地落实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审判工作主题,公平、合理、及时地解决纠纷,积极稳妥地审理和执行好事关职工利益的群体性案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 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案件。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公正、合法地审判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纠纷案件。同时严格适用有关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及时审理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案件,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准许其减交、缓交或者免交。特别要注意及时、准确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以保证裁判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

三、 大力加强对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要坚决依照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切实实现权利人的债权。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要严格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无力交纳申请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缓、免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尝试以不同方式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债权的途径。

四、 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案讲法,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其公平交易、诚实信用、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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