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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2〕民监他字第1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02年4月2日 [2002]民监他字第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宽城电力分公司在变压器安装验收时,明知台高不符合标准,且没有防护栏的情况下却违规送电,应承担郑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责任;孛罗台村对供电设施疏于管理也是造成郑某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郑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三者按照70%、20%、1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分担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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