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8]刑他字第86号)
发文日期2008年11月28日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
([2008]刑他字第86号)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但并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被告人缪绿伟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