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侦监发[2003]4号
发文日期2003年1月13日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超链接:(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对非法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的意见
【高检侦监发[2003]4号】
(2003年1月13日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征求意见函)
犯罪嫌疑人刘××、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倒卖陈化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