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8〕刑二函字第108号
公布日期:2008.12.01
施行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
(2008年12月1日 〔2008〕刑二函字第108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征求意见的函》(公经法[2008]2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第一种意见,即珠海××石油化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